索 引 号 | F0130/2021-00323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
文 号 | 淮环审〔2021〕2号 | 主 题 | 环境保护 | 体 裁 | |
组配分类 |
2021-12-24
光大城乡再生能源(淮安)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光大城乡再生能源(淮安)有限公司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技术评估意见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基本要求,项目的环境影响分析基本可信。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对项目作出的环境保护结论和建议,同意你公司生活垃圾 300t/d和一般固废200t/d焚烧发电二期扩建项目,在淮阴区新渡工业集中区淮河东路707号现有项目厂区内建设。
项目代码为:(2104-320800-89-01-365815)
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议和要求切实做好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做到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项目建设期严格按环评报告要求,做好施工期废气、废水、固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十五日前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夜间施工须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尽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进一步完善厂区排水管网。运营期垃圾车、输送引桥、地磅区、卸料平台冲洗废水和垃圾渗滤液经垃圾渗滤液处理站处理后,浓缩液全部用于石灰浆制备用水;化水系统反冲洗水、反渗透浓水通过回用水装置收集后,全部回用于循环冷却系统补水;渗滤液处理站排水大部分回用于生产用水,剩余排水、锅炉排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达到接管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接管至淮安青园水务有限公司新渡片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3、渗滤液处理站产生恶臭气体构筑物均加盖密闭,恶臭气体经吸风装置排至垃圾坑负压区,垃圾贮坑、卸料大厅等区域臭气抽吸后送入焚烧炉,作为助燃空气焚烧;垃圾焚烧系统采用“3T”焚烧工艺,有效抑制二噁英类物质产生,焚烧烟气采用“SNCR炉内脱硝+机械旋转喷雾干燥净化塔+干法消石灰喷射+活性炭喷射+袋式除尘”烟气净化系统处理后,通过80m高烟囱达标排放。非正常工况下,垃圾坑、渗滤液处理站、卸料大厅等区域恶臭气体抽吸至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飞灰固化间、石灰浆制备间废气经罐顶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达标排放。现有氨水储罐,通过排气管将氨水储罐顶部呼吸阀出口连接至储水罐进行吸收,吸收挥发氨的水泵入氨水储罐回用。通过卸料大厅出入口设置双层电动卷帘门、卸料大厅与垃圾仓之间设置可迅速启闭卸料门、垃圾运输车全密闭运输自动卸载、规范垃圾仓操作管理等措施,减少恶臭废气产生。焚烧尾气排放标准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中相关标准,厂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新改扩建项目二级标准”,厂界颗粒物排放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HF排放标准参照执行欧盟生活垃圾焚烧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U2010/75/EC(即日均值1 mg/m³),同时,NH3、H2S恶臭阈值应满足《关于淮安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增加嗅阈值评价内容的通知》要求。
4、合理厂区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隔声、消音、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项目飞灰经厂内固化稳定处理并经检测,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后,送至王元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炉渣外售综合利用;废滤膜厂家回收再生;废活性炭、废布袋、化验废液、废润滑油等危险固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净水站、渗滤液处理站污泥及生活垃圾厂内焚烧炉焚烧处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一般固废和危险固废管理相关规定,做好收集、暂存及委托处置工作。
6、本项目厂界设置300米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规划建设居民点、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物,以及食品、药品等对环境空气质量要求严格的项目。
三、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核定为:颗粒物≤8.78t/a,SO2≤42.95t/a,NOX≤175.68t/a;废水量≤40786.6t/a;COD≤2.04t/a;NH3-N≤0.204t/a;TP≤0.02t/a。
四、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要求建设废水、废气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线监管系统联网。同时,建设单位应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方案。
五、针对本项目存在的环境安全风险,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做好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及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并向我局备案。加强日常培训和演练,确保事故后的环境风险保持在可接受水平。
六、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当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七、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同时,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做到规范排污。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