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0101/2022-00079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 2022-07-16 |
文 号 | 淮政办发〔2022〕35号 | 主 题 | 政府文件/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安全生产 | 体 裁 | |
组配分类 |
2022-07-16
高新区、各园区管委会,商贸服务中心,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淮阴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阴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3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淮政办发〔2022〕19号)要求,深入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做到全面覆盖、不留盲区。严格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以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依法依规彻查既有建筑安全隐患。对危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分类整治,消化存量,严控增量,逐步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百日行动”。2022年9月底前,按照国家部署的“百日行动”要求,全面完成全区范围内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在“行政村集体土地上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全省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基础上,对其他既有建筑进行“回头看”排查。新发现的建筑隐患信息分别纳入“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系统”,先急后缓,有序分类实施整治。
(二)整治存量风险。202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所有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2022年底前基本完成行政村集体土地上D级房屋整治,2023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行政村集体土地上有安全隐患的房屋整治。力争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全区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整治。
(三)遏制增量风险。农村新建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改作经营用途的自建房、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改扩建工程(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全面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建立防范和处置自建房安全隐患制度,确保新增自建房质量安全。
三、全面排查摸底
(一)排查内容。各园区、各镇(街道)要对本辖区内所有自建房逐户逐栋进行排查摸底,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突出城乡接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的自建房。重点摸清以下房屋信息:
1.房屋基本信息。包括结构类型、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建造时间等。
2.房屋合法合规情况。包括土地、规划、设计、施工等手续办理情况。
3.房屋使用情况。包括房屋用途、使用荷载、改扩建、安全鉴定与加固等。
4.房屋现状。包括房屋的结构布置、地基基础稳定性、沉降、整体倾斜、结构构件变形及裂缝等情况。
5.房屋经营许可情况。包括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
其他既有建筑按照省、市、区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和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一并开展“回头看”排查。
(二)排查重点。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以下九类房屋实施重点排查。
1.居住用途改造为生产经营等公共用途的自建房,如将一般住房改为饭店、民宿、农家乐、商铺、棋牌室、浴室、私人影院、密室逃脱、剧本杀、电竞馆、家庭旅馆、小作坊、简易生产用房、承办红白喜事等房屋或者场所;
2.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多合一”自建房,尤其是10人以上人员密集场所;
3.位于小城镇、城乡接合部用于出租,尤其是群租的自建房;
4.农村3层及以上、用作经营类(包括用于出租)、10人以上人员密集、改扩建的自建房;
5.改建加层、野蛮装修、破坏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含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割群租,以及经营过程中改变承重结构的房屋);
6.各类“住改商”的房屋(将建筑物中某专有部分由居住性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尤其是临街底层“破墙开店”的房屋建筑;
7.学校、医院周边频繁周转的二手房、频繁易手的学区房(门面房);
8.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包括政府、企业指定或者租用的房屋,工地临时建设的板房等)、已开复工企业项目员工集中居住的房屋;
9.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以及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中已排查出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风险的房屋建筑。
(三)排查方式。自建房安全排查要通过产权人自查、镇街排查、专业技术力量参与、部门监督核查,逐户逐栋采集房屋建设和使用情况、房屋结构现状等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镇街排查时,经营性自建房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排查,其他自建房应有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排查。具体排查方法和隐患判定按照《江苏省自建房安全排查、初判和鉴定技术指南(1.0)》规定执行。
四、彻底整治隐患
各园区、各镇(街道)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组织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鉴定,建立隐患建筑清单,并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的原则,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形成整治台账。
(一)确保经营性自建房彻底消险。各园区、各镇(街道)要加大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力度,确保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对鉴定为C、D级危险房屋的经营性用房,应停止营业,恢复营业前必须完成隐患整治,并组织开展验收,确认房屋结构安全、符合消防相关要求以及满足营业前必需的许可条件后,方可恢复经营;对排查中发现结构存在坍塌风险、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停用,疏散建筑内和周边的群众,迅速封闭处置;无法进行加固整改的,该拆除的依法拆除。
(二)实现D级危房住人动态清零。各园区、各镇(街道)要加强D级危房解危工作,对于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房屋,必须第一时间清人、停用、封房,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安全围挡。要做好撤离人员安置工作,引导D级危房内的居民投亲靠友或者租住、借住其他安全房屋。对确有困难的,镇(街道)、社区(村)可以因地制宜使用安全的集体用房解决临时居住问题。对已经停用尚未拆除或整改的D级危房,要明确监管责任人,定期巡查,掌握房屋状况,防止人员回流或危及周边房屋。
(三)推动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整治。各园区、各镇(街道)要按照隐患建筑三年整治计划,序时推进隐患建筑整治工作。在城市更新行动中,要将有隐患的地方先更新、先改造,要把“城中村”的改造作为重点,突出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建筑、老旧建筑、群租房等,根据风险等级、人员密集程度、产权关系等情况,科学分类确定整治方案。属地镇(街道)要组织开展对隐患建筑的分析、鉴定、整治和验收工作,实现清单管理、动态销号。
(四)持续整治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各园区、各镇(街道)要按照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求,持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在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专项行动中,要优先及时改造有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对鉴定为C、D级的农村自建房,要依据鉴定意见制定整治方案,建立区、镇(街道)、社区(村)三级台账,督促产权人(使用人)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采取加固改造、原址翻建、选址新建、拆除等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完成验收工作。
(五)清查违法违规建设审批行为。各园区、各镇(街道)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行为的清查力度。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对未依法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手续的房屋,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擅自改变用途等行为,要按照“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健全长效机制
(一)加强住房经营性用途准入管理。各园区、各镇(街道)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用途住房的各类许可管理,产权人(使用人)利用自建房从事经营的,应当在使用房屋或营业前,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合格证明。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应当提醒申请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建立完善准入经营通报机制,将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相关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推送或者函告经营场所所在地镇街,由其负责核查。各园区、各镇(街道)应当在核查不符合要求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立警示标识,责令产权人(使用人)限期改正;依法应取得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经营用途住房未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二)健全房屋隐患动态发现机制。各园区、各镇(街道)要建立产权人自查、网格化巡查、鉴定单位报告和群众举报等房屋隐患动态发现机制。产权人(使用人)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发现房屋异常情况,要第一时间组织人员撤离并主动报告,同时采取相应措施消险解危。要设立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项目综合受理窗口,扎口管理、分类处置有关信息,同时要组织社区(村)网格员、灾害信息员、物业人员、综合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房屋开展日常巡查,利用建筑装修垃圾、施工噪音等线索,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装修改造行为。相关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要及时将危险房屋鉴定报告报房屋所在地区住建局和镇街综合受理窗口。要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核实,予以奖励。
(三)加强房屋改扩建管理。各园区、各镇(街道)要探索建立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和改扩建管理制度,主动靠前做好服务,并细化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不动产(确权)登记等全过程管理要求。产权人(使用人)在对房屋装饰装修和改扩建施工前,需持房屋产权证明、装饰装修和改扩建方案(图纸)以及相关审批手续等资料,到镇街综合受理窗口办理登记手续。要安排巡查人员对装饰装修和改扩建房屋开展日常巡查,发现超出登记范围施工的,立即制止、及时报告。住房经改造用于经营性用房的,必须符合建筑结构、消防、抗震等方面要求,不得改变承重结构和降低消防、抗震条件。对于确需改变承重结构或者消防、抗震条件的其他房屋,必须聘请具有相应建筑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确保改造后符合安全标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严厉查处违法建设、擅自加层等违法建设行为。
(四)加强自建房新建翻建管理。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各园区、各镇(街道)要压紧压实农房建设管理责任,新建、翻建农房应当依法依规申请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在城镇规划区的从其规定);探索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宅基地审批等环节,将农房安全作为重要因素予以考虑;产权人可选择使用政府部门提供的图集或者委托专业人员(单位)进行设计,鼓励委托具有资质的企业或者具有相应技能的乡村建设工匠施工;产权人对农房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农房设计、承建人、材料供应等单位或者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镇街要加强对农房建设审批、竣工验收的服务和指导,引导农民依法依规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五)加强房屋鉴定检测管理。区住建部门要加强房屋安全鉴定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建立优质诚信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库,供社会自主选择。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可靠、鉴定结论科学准确。落实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工程质量检测报告逐级签字制度,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批准人应当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其出具的报告终身负责,严禁出具虚假报告。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要及时将鉴定结论为C、D级危房的鉴定报告及时报房屋所在地住建部门和镇街。严禁单位或个人以出借或挂靠鉴定检测机构的方式,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和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六)推动房屋安全信息共享。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城管等部门要加强工作联动、数据共享,建立房屋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和流转处置机制,实现房屋安全隐患线索及各类许可信息部门间共享共用,探索建立隐患建筑公开制度,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筑信息向社会公布。对于尚未完成整治的隐患建筑,需在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系统中予以载明,不动产统一登记时做好协同配合,在房屋出租、出售、抵押时保障利益相关人知情权。鼓励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农业农村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为牵头单位,法院、区委统战部和行政审批局、教体局、工信局、民宗局、公安分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交通局、商务局、文广旅游局、卫健委、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城管局共同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管负责同志、责任处室和联络人员,必要时抽调人员,组建专班,集中办公,组织开展督促指导工作。各园区、各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建立相应组织架构、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安排专门资金,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压实各方责任。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告知使用人房屋安全状况,开展经营活动自建房的产权人(使用人)承担房屋安全使用主体责任。各园区、各镇(街道)要落实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属地管理责任,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协调、具体抓落实。各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管理好所属产权和使用权房屋,归口管理行业监管范围内房屋,落实好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施闭环管理。区住建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建设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依法依规用地,牵头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区城管局负责做好“无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的查处,并督促整改,牵头开展历史遗留建筑的合法性认定和依法处置工作。区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工作;区市场监管局和区行政审批局按照职责做好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提醒申请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区应急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自建房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加强取得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用作公众聚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区工信局负责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区民宗局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涉及自建房新建、改扩建立项审批;区教体局负责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区公安分局负责用作旅馆等特种行业的自建房许可证复核工作和涉及自建房安全方面刑事案件的侦办;区法院负责涉及自建房安全案件的审理;区民政局负责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区司法局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区财政局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区商务局负责督促商贸企业加强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区文广旅游局负责用作文化、影院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区卫健委负责用作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集中隔离点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三)加强支撑保障。各园区、各镇(街道)要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明确专门的房屋安全行政管理机构;安排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费,用于隐患排查、技术服务等;要加强专项整治中的法律咨询、司法调解、治安维稳等工作。要明确乡村建设综合管理机构,履行宅基地管理、农房规划许可、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切实强化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确保“三员”和既有建筑综合受理窗口正常运行,构建完善的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网络;充分利用第三方机构技术优势,确保既有建筑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时处置。
(四)强化督促指导。房屋安全列入对园区、镇(街道)党委、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专项考核内容。区纪委监委、区安全生产督导组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督查范围,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单位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导,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条线领域内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导。各园区、各镇(街道)要加大对辖区内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督促、检查、问责力度,对排查整治工作进度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要严肃问责。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园区、各镇(街道)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提高产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要结合既有建筑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编制一批宣传手册、视频等宣传作品,利用新闻媒体开展既有建筑使用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解读。要将近期全国范围内发生的既有建筑倒塌事故广泛宣传,警示和教育市民安全使用既有建筑。同时跟踪曝光一批本地野蛮装修、私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安全事故案例,达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的综合效应。要深入开展自建房选址安全、结构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以及“农村自建房安全常识”一张图等安全常识科普教全育,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阴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