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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F0101/2023-00059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3-07-12
文  号 淮政办规〔2023〕1号 主  题 规范性文件/政府文件/民政工作 体  裁
组配分类 有效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阴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3-07-12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各相关部门:

《淮阴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阴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和

关爱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保障困境儿童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我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完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促进困境儿童健康快乐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关于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民事〔2018〕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民事〔2019〕6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困境儿童,是指户籍在本区且年龄不满18周岁,因自身和家庭原因陷入安全、生存和发展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

主要包括: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弃婴,弃儿,父母双方死亡、失踪 (人民法院宣告,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的儿童。

(二)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刑期、戒毒期在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另一方弃养(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在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双方弃养的儿童;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重残(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下同) 、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且需要长期治疗,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死亡、失踪、服刑在押、强制戒毒、弃养的儿童;非婚生育,父母无监护抚养能力的儿童。

(四)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主要包括:二级以上残疾 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或三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儿童;患重大疾病儿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白血病 (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恶性肿瘤、颅内良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以及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一 年中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疾病;长期在外流浪儿童。

(五)贫困家庭儿童。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扶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

(六)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遭受侵害或虐待的儿童,失足未成年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

第三条  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分层推进、全面保障,建立运行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目标是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形成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体系,推动全区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更加有力、医疗保障更加健全、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监督保护制度更加科学、儿童关爱机制更加优化、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第二章 规范工作程序

第五条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申报工作严格坚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民主评议等审核查验。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过程中,相关证明信息的查验要优先通过部门间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以及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提供必要工作材料。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再设置公示环节。

(一)申请。困境儿童监护人或亲属,应当在当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儿童身份证或户口簿,儿童近期免冠照片;

(2)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3)儿童父母死亡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4)儿童父母失踪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法律文书;

(5)儿童父母服刑或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双方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6)儿童父母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受案回执,或人民法院关于监护权确认(变更)的法律文书;

(7)儿童或其父母重残的,应当提供户籍地区级以上残联部门出具的残疾证明;

(8)儿童或其父母重病的,应当提供省内医疗保险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

(9)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继续申请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学校的就读证明;

(10)视儿童或所在家庭实际困境情况,其他需出具的证明。

村(居)民委员会要严格落实困境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制度,积极发挥基层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员作用,全面了解、动态掌握辖区内困境儿童情况,深入宣传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对无能力提出基本生活保障申请的儿童或其家庭,应当主动帮助提出申请。

(二)受理。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儿童困境情况调查。调查覆盖面应当达到100%,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实施,调查人员和儿童监护人应当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调查完成后,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困境儿童的党员代表、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至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填写《江苏省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根据调查、评议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连同困境儿童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民政局。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最多不超过10日。

(四)审批。区民政局自收到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递交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后,应在7日内随机抽查核实做出核定、审批意见,最多不超过10日。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困境儿童,区民政局自次月起向困境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同时,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与社会散居孤儿、父母监护缺失、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等困境儿童的指定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书。对暂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资金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按月或按季度通过“一卡(折)通”等社会化形式发放,区财政局要根据区民政局提出的支付申请,及时足额将款项划拨至困境儿童账户。

(六)动态管理。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深入调查了解困境儿童保障及困境变化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要及时提请区民政局调整或终止基本生活费发放。

(七)监督指导。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严格申请审核程序,严禁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区民政局要严格审批程序,扎实做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区财政局要做好资金保障和监督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要每年度对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执行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检查评估。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凡有以下情形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其基本生活费:

(一)困境儿童本人死亡、依法被收养、迁出户籍地的。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失踪父母出现的,或者父母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期满3个月的,父母残疾等级经当地残联复评不再符合确认条件的,以及重病经基本医疗保险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已经治愈不再符合确认条件的。

(三)重残儿童残疾等级经当地残联复评不再符合确认条件的,重病儿童经基本医疗保险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已经治愈不再符合确认条件的。

(四)其他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

第七条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通过定期与动态相结合方式,对辖区困境儿童基本信息进行摸排,综合评估是否符合相关保障条件,按照“一人一档”分类建立困境儿童档案及信息台账,并及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更新数据。

第三章 基本生活保障

第八条  对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第九条  明确重残重病儿童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纳入困境儿童保障的重残重病儿童,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的50%发放。

第十条  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且为非全日制在校学生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基本生活费,不再纳入困境儿童保障范围;困境儿童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完全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按照相关救助政策规定予以妥善保障。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和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就读硕士、博士研究生除外),其基本生活补贴延续发放至毕业为止。

第十一条  符合多种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困境儿童,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给予保障待遇。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障

第十二条  困境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均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未参保的新增困境儿童如在取得身份认定的当月底前完成参保登记,无需设置待遇等待期。

第十三条  困境儿童系我区一类医疗救助对象的,具体救助政策根据《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淮医保发〔2022〕46号)规定执行。

第五章 教育保障

第十四条  将享受基本生活补贴的困境儿童全部纳入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相应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学费减免、入学生活补助、助学金等政策,切实保障困境儿童享受教育权。具体内容包括:

(一)减免学前教育保教费每生每学年1000元(民办幼儿园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标准执行);

(二)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活费。按照小学每生每学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250元的标准补助;

(三)普通高中学生按每生每学年平均2000元的标准给予助学金;

(四)减免普通高中学生学费(民办学校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执行);

(五)减免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学费;

(六)中等职业教育学生按每生每学年平均2000元的标准给予助学金。

第十五条  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加强困境儿童思想教育和精神关爱,建立教师与困境儿童结对制度。强化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对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困境残疾儿童,可以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不能独立行走、生活不能自理等不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重度残疾适龄儿童,提供送教上门。

第六章  监护责任落实

第十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困境儿童的监护职责,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对儿童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监护,并将委托监护情况书面告知儿童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监护能力,不能有效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十七条  父母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儿童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

第十八条  区教体局、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要督促和指导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儿童遭受不法侵害或者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 关爱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九条  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要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发挥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作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针对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持续完善困境儿童在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安全等方面的分类保障制度,逐步规范健全惠及各类困境儿童的保障制度化、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保障体系。

第二十条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要求配齐基层儿童工作专(兼)职人员,镇(街道)要设立专(兼)职儿童督导员,村(居)设立要专(兼)职儿童主任,鼓励支持各成员单位、镇(街道)购买专业社工等社会化力量,充实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应当选用熟悉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未成年人工作服务经验、热爱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具有较强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的人员担任。按照“分层级、多样化、可操作、全覆盖”的原则组织开展儿童工作培训,每年至少轮训一次。

第二十一条  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区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合理利用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活动场所,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关爱、帮扶和维权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加大政府购买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力度,重点购买监护评估、精准帮扶、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教育引导、家庭探访、心理关爱等服务,并将上述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通过政府委托、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儿童服务类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支持和参与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组织机构的专业资质人员比例、服务经历、服务成效、履约评价等指标,可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参考依据。区财政局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支持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区民政局、区行政审批局要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和志愿者服务组织,引导其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开展物资捐赠、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

第八章 完善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扶贫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中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家庭收入。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应当及时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并予以优先安排。居住在农村的困境儿童成年后,户口所在地的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资助,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困境儿童成年后,符合公租房(廉租房)、共有产权房等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应优先安排。

第二十五条 建立事实无人抚养等困境儿童探视巡访制度,  按照村(居)民委员会每月、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每季度、区民政局每半年一次, 对事实无人抚养等困境儿童开展探视巡访,了解困境儿童生活、学习等各方面情况。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所在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民政局要及时更新和完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台账,依法依规调整或终止基本生活费补贴的发放。

第九章 健全监督机制

第二十六条 区民政局要切实开展困境儿童工作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将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逐步拓展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的范围和内容,推动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未成年人保护意识,积极倡导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形成全社会关心、参与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单位要不断健全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体制机制,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儿童健康成长提供有力的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29日印发,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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