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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F0101/2023-00060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3-07-14
文  号 主  题 政策解读 体  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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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淮阴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3-07-14

区政府办公室于2023年6月29日印发《淮阴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实施办法》,现就有关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保障困境儿童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我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完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促进困境儿童健康快乐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关于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民事〔2018〕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民事〔2019〕6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目标是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形成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体系,推动全区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更加有力、医疗保障更加健全、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监督保护制度更加科学、儿童关爱机制更加优化、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三、主要内容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申报工作严格坚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民主评议等审核查验。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过程中,相关证明信息的查验要优先通过部门间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以及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提供必要工作材料。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再设置公示环节。

(一)申请。困境儿童监护人或亲属,应当在当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村(居)民委员会要严格落实困境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制度,积极发挥基层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员作用,全面了解、动态掌握辖区内困境儿童情况,深入宣传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对无能力提出基本生活保障申请的儿童或其家庭,应当主动帮助提出申请。

(二)受理。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儿童困境情况调查。调查覆盖面应当达到100%,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实施,调查人员和儿童监护人应当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调查完成后,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困境儿童的党员代表、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至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填写《江苏省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根据调查、评议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连同困境儿童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民政局。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最多不超过10日。

(四)审批。区民政局自收到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递交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后,应在7日内随机抽查核实做出核定、审批意见,最多不超过10日。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困境儿童,区民政局自次月起向困境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同时,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与社会散居孤儿、父母监护缺失、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等困境儿童的指定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书。

四、资金发放暨解决的问题。

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目标是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形成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体系,推动全区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更加有力、医疗保障更加健全、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监督保护制度更加科学、儿童关爱机制更加优化、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按月或按季度通过“一卡(折)通”等社会化形式发放,区财政局要根据区民政局提出的支付申请,及时足额将款项划拨至困境儿童账户。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深入调查了解困境儿童保障及困境变化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要及时提请区民政局调整或终止基本生活费发放。

在文件的制定过程中,我们深入学习了国家省市文件精神,并征求了镇(街道)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从惠民和政策落实等多角度综合考虑,制定了本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