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发布机构 | 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4-06-05 | |
文 号 | 淮医保发〔2024〕34号 | 主 题 | 医疗卫生 | 体 裁 | |
组配分类 |
2024-06-05
周兴举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老年人门诊门槛费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为切实减轻参保群众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国家和省市医保部门相应出台了部分优化政策。为切实做细做实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项目,有针对性地增强制度保障能力,减轻城乡居民“两病”患者门诊用药负担,2021年淮安市医疗保障局下发《关于落实淮安市2021年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通知》(淮医保办发〔2021〕4号)进一步优化保障政策,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所有符合高血压和糖尿病诊断标准且确需采取药物治疗的患者纳入“两病”保障范围。政策范围内的药品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50%,年度内一种疾病医保基金支付限额为800元/人,同时办理两个病种的为1200元/人。2022年,我市进一步优化门诊特殊病种政策,淮安市医疗保障局下发《淮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管理办法(试行)》(淮医保发〔2022〕44号),将诊断明确、病情相对稳定、费用负担相对较重,适合在门诊治疗、比住院更方便治疗的疾病,如恶性肿瘤放化疗、介入治疗、血液透析等重大疾病,严重精神障碍、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肝炎、脊髓小脑共济失调、帕金森等部分需要长期吃药的慢性病均纳入我市门特保障范围,在医疗机构门诊诊疗及开药均纳入门特报销范围,按照所患疾病种类分别享受3000元至上不封顶限额的住院医疗补偿比例保障待遇。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淮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淮政办发〔2019〕35号)文件精神,从2020年1月1日起,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实行基本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信息系统“六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全市统一基本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定点管理、统一信息管理。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明确以淮安市为统筹地区,由市里统一制定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并且主管全市居民医保工作,各县(区)负责执行落实政策。因此您提出的“提高老年人门诊报销费用”的建议,区医疗保障局无调整权限,我们将向市级部门转达,共同努力做好和提升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衷心感谢您对医保工作一直以来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夏紫婵
联系电话:0517-89682736
淮安市淮阴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