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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F0130/2024-00299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4-11-20
文  号 淮环审〔2024〕2号 主  题 环境保护 体  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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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淮安市淮阴区交通运输局245省道(原330省道)淮阴区段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4-11-20

淮安市淮阴区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报送的《淮安市淮阴区交通运输局245省道(原330省道)淮阴区段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技术评估意见》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基本要求,项目的环境影响分析基本可信。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建议,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单位245省道(原330省道)淮阴区段建设工程按照报批方案建设。项目起自淮安市与宿迁市交界处,顺接245省道宿迁市泗阳县段,止于淮安市淮阴区和清江浦区两区交界处,接拟建245省道清江浦区段,设计速度80km/h,全长15.216km。其中,245省道泗阳县段—429省道段(7.104km)采用双向两车道二级公路标准;429省道—二河段(8.112km)采用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

(项目代码:2307-320000-04-01-821814)

 二、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议和要求切实做好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做到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项目施工期采取设置围挡、洒水降尘、物料覆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车辆冲洗、车辆密闭等有效措施,控制拆迁扬尘、施工扬尘、运输扬尘等扬尘污染,沥青铺设上风向需设置雾炮;施工场地产生的TSP 、PM10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中相关限值,施工期沥青摊铺过程产生的苯并[a]芘以及汽车尾气产生的CO 、 NOx 、NMHC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相关限值。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包括汽车尾气、餐饮油烟、污水处理设施废气和加油站油气,服务区加油站废气配备油气回收系统,餐饮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排放,污水处理设施采取对各处理构筑物地埋式且密闭。服务区餐饮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关限值,服务区加油站非甲烷总烃及油气排放分别执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相关限值。

2、噪声。项目施工期应加强施工噪声监管,通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布设施工场地、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在敏感点路段尽量避免夜间施工、特殊地段设置声屏障等噪声控制措施,减轻施工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施工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标准。项目运营期噪声防治应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实施,通过安装声屏障、设置绿化带等措施减轻交通噪声对道路沿线环境敏感点的影响,声环境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应功能区要求;服务区采取有效的隔声、消音、减振等噪声控制措施,边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环境噪声限值;加强噪声敏感目标的跟踪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进一步的降噪措施,避免噪声污染扰民。

3、废水。项目施工期不设置施工营地,施工人员租用当地民房,生活污水依托沿线各村庄已建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不外排;混凝土养护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不外排;车辆及施工机械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桩基施工废水、基坑废水经沉淀后上清液用作场地降尘洒水,不外排。项目运营期,服务区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地埋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标准后回用于道路及服务区绿化用水。

4、固废。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项目施工期产生的路基土石方作为填方利用,拆迁建筑垃圾尽量回用,不可回用的送至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进行处理;废油泥、废油漆桶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项目运营期服务区加油站产生的清罐废物、含油污泥、废燃油宝瓶、废尿素桶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服务区生活垃圾、废动植物油、污水处理站污泥交由环卫清运处理。你单位应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固体废物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收集、暂存及处置工作。

(四)你单位应认真落实生态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施工过程中,应设置表土临时堆场,采取覆盖、拦挡、设截排水沟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加强对施工机械的日常养护,杜绝燃油、机油的跑、冒、滴、漏,严禁向二河淮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倾倒残余燃油、机油、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施工结束后,应及时采取土地整治、植被恢复等措施,减轻施工期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五)本项目以污染源(加油站)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敏感目标。

三、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本项目运营期不涉及废水外排,废气主要为加油站废气。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非甲烷总烃≤0.11059吨。

四、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和建议,减少项目施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制定项目专项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日常应急演练和巡查,及时发现事故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后的项目事故风险保持在可接受水平。

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当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六、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