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0130/2025-00013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5-02-21 |
文 号 | 主 题 | 环境保护 | 体 裁 | ||
组配分类 |
2025-02-2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关于《淮安嘉帅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钢结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我局拟予审批,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建设单位:淮安嘉帅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淮安嘉帅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钢结构项目
建设地点: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古清口街道农科村淮三路168号
基本情况:该项目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古清口街道农科村淮三路168号,用地面积26666.7平方米,投资11000万元,企业拟购置组立机、数控平面钻床、下料机、切割机、焊接机等生产及辅助设备,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2万吨钢结构的生产规模。
二、环保措施:
1、项目建设期应按要求做好各项废水、废气、噪声及固废的污染防治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十五日前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夜间施工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尽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建设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回用肥田。
3、本项目切割、打磨、焊接、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袋式除尘处理后至DA001(15m)排气筒排放;喷漆、晾干、调漆产生的非甲烷总烃(NMHC)经密闭车间负压收集后干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DA002(15m)排气筒排放;厂界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NMHC)和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加强车间通风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项目生产过程中DA001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DA002产生的非甲烷总烃(NMHC)排放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1排放标准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NMHC)排放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3,厂界无组织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NMHC)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
4、采用基础减震、厂房隔声及距离衰减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项目废漆渣、废漆桶、废油桶、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喷枪枪头、废过滤干式过滤棉等危险废物经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废边角料、废钢丸、废气处理装置收集的烟粉尘、废布袋、废焊渣、废砂轮片、废金属屑收集后外售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和化粪池污泥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一般固废管理相关规定,做好收集、暂存及处置工作;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相关规定做好收集、暂存、运输及处置工作。
6、建设项目建成后全厂以1#、2#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建设项目建成后,该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
7、本项目排放颗粒物1.7886t/a(有组织0.8218t/a,无组织0.9668t/a);VOCs(非甲烷总烃)0.3273t/a(有组织0.2103t/a,无组织0.117t/a)。
三、当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与报批的内容不符或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四、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同时,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做到规范排污。
编制单位:淮安市天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主持人:任相宁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20230503537000000060)
公示期限:2025年2月21日--2025年2月28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地址:淮阴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84966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