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0130/2025-00016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5-02-26 |
文 号 | 淮阴环复〔2025〕4号 | 主 题 | 体 裁 | ||
组配分类 |
2025-02-26
江苏甬特力机械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甬特力机械有限公司年产400台甬特力冷轧管机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分析内容及结论基本可信。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公司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凯尔特西、中新制造南、百达精工东、涟河路北建设江苏甬特力机械有限公司年产400台甬特力冷轧管机制造项目(项目代码:2403-320856-89-01-533643)。
二、在本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你公司原厂址位于淮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飞耀路1号,因自身发展需要,并对冷轧管机进行产品升级及扩产,迁建至现厂址(现状空地)。本项目建设期应按要求做好各项废水、废气、噪声及固废的污染防治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十五日前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夜间施工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尽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厂内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新渡片区污水处理厂(淮安青园水务有限公司),尾水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盐河。
(三)项目涉及的VOCs物料主要为双组份环氧防腐底漆、油漆稀释剂、乙醇(清洗剂),存储在密闭的包装桶内,盛装VOCs物料的桶均存放于原辅材料库内。在非取用状态时封口,保持密闭。你公司要积极响应国家环保要求,在使用低VOC油性漆的同时,加强市场调研,研制可以完全替代的水性漆,尽快淘汰油性漆的使用,加强水性漆的推广使用。
项目下料、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隔离围挡+侧吸式集气罩收集后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车间无组织排放。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设备密闭管道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调漆、喷漆、晾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二甲苯、TVOC、非甲烷总烃通过车间密闭负压收集后经二级干式过滤+UV光催化+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排放限值;调漆、喷漆、晾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二甲苯、TVOC、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中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甲苯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中排放限值。
(四)本项目生产车间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型设备,并采用厂房隔声、距离衰减、基础减振等有效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本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废边角料、焊渣、废焊丝、废钢丸、废包装材料、废布袋、布袋收集尘、废滤芯、废砂轮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收集后外售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并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在厂区内建设60m2暂存场所用于暂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的废切削液、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包装桶、废含油抹布和手套、废活性炭、清洗废液、废灯管、废催化剂、废过滤棉、含切削液废金属屑等危险废物经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并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要求在厂区内建设30m2暂存场所用于暂存危险废物;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化粪池污泥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
(六)本项目建成后以1#生产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新建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七)严格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扩建新增):颗粒物≤1.3506t(有组织≤0.3632t、无组织≤0.9874t);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3528t(有组织≤0.1905t、无组织≤0.1623t);
大气污染物(全厂):颗粒物≤1.7906t(有组织≤0.3632t、无组织≤1.4274t);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3528t(有组织≤0.1905t、无组织≤0.1623t);
(二)水污染物(扩建新增):生活废水(接管量/环境外排量):废水量≤434.4t/434.4t;COD≤0.1192t/0.0220t;SS≤0.0870t/0.0043t;NH3-N≤0.0132t/0.0022t;TN≤0.0174t/0.0065t;TP≤0.0019t/0.0003t。
水污染物(全厂):生活废水(接管量/环境外排量):废水量≤540t/540t;COD≤0.1512t/0.027t;SS≤0.108t/0.0054t;NH3-N≤0.0162t/0.0027t;TN≤0.0216t/0.0081t;TP≤0.0022t/0.0003t。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者妥善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做到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你公司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你公司应对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针对本项目存在的环境风险,你公司应按要求做好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及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向我局备案。
七、淮安市淮阴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该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八、《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你公司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