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0130/2025-00022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5-03-04 |
文 号 | 淮阴环复〔2025〕8号 | 主 题 | 环境保护 | 体 裁 | |
组配分类 |
2025-03-04
江苏新淮盛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经的《江苏新淮盛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玻璃纤维聚氨酯新型复合材料、高效滤筒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分析内容及结论基本可信。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公司在淮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姚庄路西、淮河东路北、安澜北路东、钱塘江路南建设年产10万吨玻璃纤维聚氨酯新型复合材料、108万件高效滤筒项目(项目代码:2411-320856-89-01-567647)。
二、在本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工序,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本项目施工期应通过采取设置库房、围挡、洒水降尘、施工管理、裸土覆盖、合理布局等措施严格控制施工废气污染,排放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中浓度限值;应当通过建造集水池、沉砂池、隔油池等污水临时处理设施对产生的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应当采取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采用低噪音施工设备和噪声低的施工方法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要求;妥善处理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各类固体废物。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十五日前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夜间施工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尽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主要为生活污水、食堂废水,食堂废水经厂区隔油池+化粪池处理,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上述两种废水经预处理后接管至新渡片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经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后尾水排入盐河。
(三)本项目一期工程1#生产厂房玻璃纤维聚氨酯新型复合材料拉挤线复材注胶、浸渍、拉挤固化成型工序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PAPI、臭气浓度、氮氧化物以及高效滤筒生产线注胶、固化工序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分别经密闭罩收集后统一经1套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20m高DA001排气筒达标排放;复材定长切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设备自带的集气管道收集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一期工程2#生产厂房玻璃纤维聚氨酯新型复合材料拉挤线复材注胶、浸渍、拉挤固化成型工序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PAPI、臭气浓度、氮氧化物经密闭罩收集后经1套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20m高DA002排气筒达标排放。
本项目一期工程2#生产厂房设置密闭微负压喷涂车间,使用符合要求的低VOCs含量的水性涂料及水性固化剂。调漆、喷涂、烘干工序产生的有组织废气漆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经1套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与烘干工序天然气燃烧产生的有组织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最终经20m高DA003排气筒达标排放,同时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DA003排气筒废气排放口应安装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控设施。本项目一期工程2#生产厂房复材定长切割、切角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设备自带的集气管道收集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二期工程3#生产厂房玻璃纤维聚氨酯新型复合材料拉挤线复材注胶、浸渍、拉挤固化成型工序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PAPI、臭气浓度、氮氧化物以及高效滤筒生产线注胶、固化工序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统一经1套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20m高DA004排气筒达标排放,复材定长切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设备自带的集气管道收集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二期工程4#生产厂房玻璃纤维聚氨酯新型复合材料拉挤线复材注胶、浸渍、拉挤固化成型工序产生的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PAPI、臭气浓度、氮氧化物统一经1套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20m高DA005排气筒达标排放。本项目二期工程4#生产厂房设置密闭微负压喷涂车间,调漆、喷涂、烘干工序产生的有组织废气漆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统一经1套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与烘干工序天然气燃烧有组织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最终经20m高DA006排气筒达标排放,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DA006排气筒废气排放口需安装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控设施。本项目二期工程4#生产厂房复材定长切割、切角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设备自带的集气管道收集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其他未被收集的无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PAPI、臭气浓度通过加强车间密闭,加大集气设施风量,采用先进生产设备等措施予以控制。
本项目复材拉挤线产生的非甲烷总烃、PAPI及滤筒生产线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复材拉挤线产生的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要求;复材拉挤线产生的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表1新建标准限值。
项目喷涂过程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江苏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标准限值;喷涂过程配套天然气干燥机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排放限值,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有组织排放从严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标准限值。
全厂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均在复材生产线产生,全厂无组织颗粒物参照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考虑本项目非甲烷总烃废气来源两个不同行业,因此全厂非甲烷总烃、PAPI厂界无组织排放统一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无组织排放限值。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统一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限值。
(四)本项目生产车间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型设备,并采用厂房隔声、距离衰减、基础减振等有效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本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边角料、废树脂、废布袋及除尘灰、不合格品、一般废包装材料、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机油、废润滑油、水性漆渣、废过滤材料以及生活垃圾。其中,边角料、废树脂、废布袋及除尘灰、不合格品、一般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工业固废外售有资质的单位综合利用或处置,并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在厂区内建设60m2暂存场所用于暂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机油、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经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并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要求在厂区内建设60m2暂存场所用于暂存危险废物。水性漆渣、废过滤材料为危险属性待鉴定废物,项目运营后如鉴定为危险废物,则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如鉴定为一般工业固废则按照一般工业固废进行综合利用或处置,在鉴定完成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产生的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
(六)本项目以1#生产厂房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3#生产厂房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以2#生产厂房边界为起点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4#生产厂房边界为起点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敏感目标。
(七)严格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拟建项目一期、二期工程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分别为:
废气:颗粒物≤6.514t/a(有组织2.973t/a、无组织3.541t/a)、SO2≤0.075t/a(有组织)、NOx≤0.811t/a(有组织)、VOCs(以非甲烷总烃表征)≤4.057t/a(有组织2.812t/a、无组织1.245t/a)。
拟建项目全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
全厂新增颗粒物≤13.028t/a(有组织5.946t/a、无组织7.082t/a)、SO2≤0.15t/a(有组织)、NOx≤1.622t/a(有组织)、VOCs(以非甲烷总烃表征)≤8.114t/a(有组织5.624t/a、无组织2.49t/a)。
(二)水污染物:
拟建项目一期、二期工程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分别为:
生活污水(含食堂废水)接管总量/环境排放量为:废水量≤11340/11340m3/a,其中COD≤3.175/0.567t/a、氨氮≤0.34/0.057t/a、总氮≤0.51/0.17t/a、总磷≤0.045/0.006t/a、SS≤2.268/0.113t/a、动植物油≤0.259/0.011t/a。
全厂废水排放量(接管量/环境外排量)为:
废水量≤22680/22680m3/a,COD≤6.35/1.134t/a、氨氮≤0.68/0.114t/a、总氮≤1.02/0.34t/a、总磷≤0.09/0.012t/a、SS≤4.536/0.226t/a、动植物油≤0.518/0.022t/a。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者妥善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做到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你公司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你公司应对废水、废气、固废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针对本项目存在的环境风险,你公司应按要求做好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及应急处置工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我局备案。
七、淮安市淮阴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该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八、《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你公司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