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0130/2025-00024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5-03-07 |
文 号 | 主 题 | 环境保护 | 体 裁 | ||
组配分类 |
2025-03-07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关于《国邮智配(淮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台智能无人驾驶装备项目(一期年产1万台无人城配物流装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我局拟予审批,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建设单位:国邮智配(淮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国邮智配(淮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台智能无人驾驶装备项目(一期年产1万台无人城配物流装备项目)
建设地点:江苏省淮安市淮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G233北侧、飞耀路西侧地块
基本情况:该项目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淮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G233北侧、飞耀路西侧地块,用地面积66668平方米,投资300000万元(一期100000万元),根据项目的规划,拟分期建设,本次环评仅针对一期项目(一期年产1万台无人城配物流装备项目),二期项目建设前应另行评价。一期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1万台无人城配物流装备的生产规模。
二、环保措施:
1、项目建设期应按要求做好各项废水、废气、噪声及固废的污染防治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十五日前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夜间施工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尽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建设项目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处理达接管标准,生活污水、食堂废水经化粪池、隔油池处理达接管标准后合并接管新渡片区污水处理厂,尾水排入盐河。
3、本项目打磨废气(含打磨剥漆、腻子找平打磨废气)经密闭车间+可移动式集气罩收集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DA001(15m)排放;补漆、烘干废气经微负压密闭收集采用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DA001(15m)排放。打磨剥漆、腻子找平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补漆、烘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NMHC从严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食堂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型标准;厂界内无组织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4、采用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及距离衰减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项目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及漆渣、废包装桶、废弃含油劳保用品等危险废物经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废布袋、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废磨片、废包装材料、沉淀池污泥委托有资质单位回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厨余垃圾委托环卫清运。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一般固废管理相关规定,做好收集、暂存及处置工作;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相关规定做好收集、暂存、运输及处置工作。
6、建设项目建成后以生产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建设项目建成后,该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
三、当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与报批的内容不符或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四、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同时,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做到规范排污。
五、污染物总量核定
1.大气污染物
本项目建成后新增颗粒物排放量为0.654t/a(有组织0.244t/a、无组织0.410t/a)、VOCs(以NMHC计)排放量为0.049t/a(有组织0.023t/a、无组织0.026t/a)。
2.水污染物
本项目建成后新增生产废水接管排放量2140t/a,其中COD:0.5842t/a、SS:0.1477t/a、石油类:0.0051t/a。
本项目建成后新增生活污水(含食堂废水)接管排放量2340t/a,其中COD:0.7020t/a、SS:0.2340t/a、TN:0.1053t/a、NH3-N:0.0702t/a、TP:0.0094t/a、动植物油:0.0432t/a。
本项目建成后新增综合废水接管排放量4480t/a,其中COD:1.2862t/a、SS:0.3817t/a、TN:0.1053t/a、NH3-N:0.0702t/a、TP:0.0094t/a、动植物油:0.0432t/a、石油类:0.0051t/a。
3.固废:本项目产生的所有固废均按环保要求进行处理或处置,故固废零排放。
编制单位:江苏清淮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编制主持人:郑毅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2016035320350000003511320164)
公示期限:2025年3月7日--2025年3月13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地址:淮阴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84966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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