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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F0130/2025-00041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5-04-03
文  号 淮阴环复〔2025〕12号 主  题 环境保护 体  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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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淮安昌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贮存转运2万吨废旧铅蓄电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5-04-03

淮安昌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淮安昌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贮存转运2万吨废旧铅蓄电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分析内容及结论基本可信。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公司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钱江路270号院内2号厂房(钱江路南、规划南昌路东侧)建设年贮存转运2万吨废旧铅蓄电池项目(项目代码:2411-320804-89-01-428187)。

二、在本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本项目利用现有租赁厂房进行适应性改造运营,仅涉及导流沟、收集池以及危废仓库相应的治理措施建设。在项目施工期设备安装和装修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妥善处理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产生的生活污水应排入污水管网。

(二)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是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接管淮阴区东城污水处理厂,尾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盐河。

(三)本项目在收集、运输、贮存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2020)要求,本项目废旧铅蓄电池最大贮存量为181.8t,贮存周期不得超过3天,做好各项登记、入库、出库等台账记录。

(四)项目非正常情况下,废铅蓄电池破损导致电解液泄漏产生的硫酸雾经厂房密闭微负压系统+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1排气筒达标排放,硫酸雾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剩余未被收集的以及装卸、分拣过程中发生的电池破损电解液泄漏挥发产生的硫酸雾无组织达标排放,厂界硫酸雾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五)本项目生产车间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型设备,并采用厂房隔声、距离衰减、基础减振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六)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本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破损铅蓄电池及泄漏的废电解液(HW31)、废劳保用品(HW49)、废弃箱和废托盘(HW49)、废气处理喷淋废液(HW49)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并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要求在厂区内建设16m2破损存放区用于暂存破损铅蓄电池及泄漏的废电解液和16m2暂存场所用于暂存其他危险废物;产生的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

(七)本项目建成后以厂区边界为起点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新建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八)严格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硫酸雾≤0.0285t(有组织≤0.0135t、无组织≤0.015t);

(二)水污染物:生活废水(接管量/环境外排量):废水量≤74.3/74.3t;COD≤0.0208t/0.0037t、SS≤0.0111t/0.0007t、NH3-N≤0.0022t/0.0004t、TP≤0.0003t/0.00004t、TN≤0.003t/0.0011t;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做到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你公司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你公司应对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针对本项目存在的环境风险,你公司应按要求做好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及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向我局备案。

七、淮安市淮阴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该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八、《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你公司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