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0130/2025-00056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5-05-14 |
文 号 | 主 题 | 生态环境 | 体 裁 | ||
组配分类 |
2025-05-1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关于《淮安中大水箱有限公司年产不锈钢水箱3万立方米、泵站200套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我局拟予审批,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建设单位:淮安中大水箱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年产不锈钢水箱3万立方米、泵站200套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淮安市淮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连路西侧、嫩江路南侧K厂房,L厂房一层
基本情况:该项目位于淮安市淮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连路西侧、嫩江路南侧K厂房,L厂房一层,用地面积2995平方米,投资1000万元,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不锈钢水箱3万立方米、泵站200套的生产规模。
二、环保措施:
1、项目建设期应按要求做好各项废水、废气、噪声及固废的污染防治工作。租赁已建成厂房进行生产,施工期主要为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建设单位应采用低噪声的器械,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妥善处理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产生的生活污水应排入污水管网。
2、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建设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光大水务(淮安)有限公司(淮阴区东城污水处理厂),尾水排入盐河。
3、本项目发泡废气经车间密闭收集采用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DA001(15m)排放,焊接废气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收集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发泡工序产生的NMHC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焊接工序产生的无组织颗粒物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NMHC无组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4、采用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及距离衰减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项目废机油、废液压油、废包装材料、废切削液、过滤残渣、废活性炭、废抹布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金属边角料、聚氨酯泡沫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粉尘、废焊条、焊渣委托有资质单位回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委托环卫清运。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一般固废管理相关规定,做好收集、暂存及处置工作;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相关规定做好收集、暂存、运输及处置工作。
6、建设项目建成后以生产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建设项目建成后,该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
7、本项目建成后新增VOCs(NMHC)排放量为0.096t/a(有组织0.063t/a、无组织0.033t/a),颗粒物排放量为0.003t/a(无组织0.003t/a)。
新增生活污水排入环境量264t/a,其中COD:0.0132t/a、SS:0.0026t/a、TN:0.0040t/a、NH3-N:0.0013t/a、TP:0.0001t/a。
本项目产生的所有固废均按环保要求进行处理或处置,故固废零排放。
三、当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与报批的内容不符或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四、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同时,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做到规范排污。
编制单位:江苏清淮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编制主持人:郑毅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2016035320350000003511320164)
公示期限:2025年5月14日--2025年5月20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地址:淮阴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84966804
淮安中大水箱有限公司年产不锈钢水箱3万立方米、泵站200套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稿.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