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F0130/2025-00070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5-06-13 |
| 文 号 | 主 题 | 生态环境 | 体 裁 | ||
| 组配分类 |
2025-06-13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关于《淮安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小微收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我局拟予审批,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建设单位:淮安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淮安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小微收集项目
建设地点:淮安市淮阴区淮河东路699号
一、基本情况:
淮安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淮安市淮阴区淮河东路699号。淮安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小微收集项目拟依托现有贮存车间及甲类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本项目年收集量:5000t/a。
二、环保措施:
1、本次改扩建项目仅新增危险废物的收集种类,不新增危险废物贮存面积、贮存量,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流程及产污环节均与现有项目一致,本项目不新增生产废水种类及排放量。本项目不新增员工。企业全厂生活污水量为4200t/a,冲洗废水量为10193t/a。本项目产生的废水已在其中考虑。企业废水经厂区废水处理站处置后接管至新渡片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2、贮存车间小微收集贮存区废气(H2S、NH3、臭气浓度、VOCs、颗粒物、HCl、氟化物)依托贮存车间酸碱两级洗涤+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处置后经20m高排气筒(DA004)排放。甲类库废气(H2S、NH3、臭气浓度、VOCs、颗粒物、HCl、氟化物)依托甲类库两级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处置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贮存车间小微收集贮存区及甲类库有组织H2S、NH3、臭气浓度排放标准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的标准。无组织H2S、NH3、臭气浓度排放标准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标准。贮存车间小微收集贮存区及甲类库有组织颗粒物、HCl、氟化物排放标准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的标准。无组织颗粒物、HCl、氟化物排放标准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的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隔声、消音、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本项目运行过程中,不新增固废产生量。本项目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项目。本项目依托现有设施进行危险废物贮存。本项目危险废物收集后,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等文件的要求。
本项目危险废物分区贮存,甲类库用于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废物。甲类库存储的危险废物应符合《新增甲类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危险废物的存储的类别要求。本项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还应满足《淮安市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要求。
三、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核定为:颗粒物≤0.5157t/a,HCl≤0.246t/a,氟化物≤0.1324t/a。VOCs、NH3及H2S排放量已在现有项目中考虑。颗粒物、HCl及氟化物排放量包含贮存车间非小微收集贮存区域排放量。
四、当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与报批的内容不符或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五、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同时,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做到规范排污。
编制单位:江苏绿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编制主持人:陆元锋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2013035310350000003512310227)
公示期限:2025年6月13日--2025年6月19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地址:淮阴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84966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