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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F0130/2025-00071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5-06-20
文  号 淮阴环复〔2025〕24号 主  题 生态环境 体  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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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淮安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小微收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5-06-20

淮安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淮安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小微收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淮安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小微收集项目环境风险专项评价》(以下简称“《环境风险专项评价》”)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分析内容及结论基本可信。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风险专项评价》的评价结论,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风险专项评价》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公司在淮安市淮阴区淮河东路699号建设小微收集项目,本项目危险废物收集类别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 年版)》中HW02~ HW50,年收集量不变仍为5000吨/年。

项目代码:2503-320856-89-01-158025。

二、在本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本项目依托你公司现有危险废物综合处置中心一期焚烧项目设置的危险废物贮存车间(3456m2)和甲类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项目设置的甲类危险废物贮存库(96m2)进行适应性改造,不新增危险废物贮存面积,不涉及施工期。你公司改造过程中应按要求做好废水、废气、噪声及固废等各项污染防治工作。

(二)本项目运营期不新增废水种类及排放量,产生的生活污水、地面冲洗水均已纳入现有项目考虑,经厂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接管淮安青园水务有限公司(淮阴区新渡片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尾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盐河。

(三)本项目危险废物贮存车间小微收集贮存区产生的H2S、NH3、臭气浓度、VOCs、颗粒物、氯化氢、氟化物等废气依托现有酸碱两级洗涤+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20m高DA004排气筒达标排放;甲类危险废物贮存库产生的H2S、NH3、臭气浓度、VOCs、颗粒物、氯化氢、氟化物等废气依托现有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5排气筒达标排放;其他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

DA004、DA005排气筒的H2S、NH3、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界H2S、NH3、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DA004、DA005排气筒的VOCs、颗粒物、氯化氢、氟化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厂界VOCs、颗粒物、氯化氢、氟化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监控限值标准。

(四)本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隔声、消音、减振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五)本项目运营期不新增固体废物产生量,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390号)、《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淮安市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建设工作方案(试行)》以及《新增甲类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的要求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处置过程加强管理。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六)严格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核定为:颗粒物≤0.5157t/a,HCl≤0.246t/a,氟化物≤0.1324t/a。VOCs、NH3及H2S排放量已在现有项目中考虑。颗粒物、HCl及氟化物排放量包含贮存车间非小微收集贮存区域排放量。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做到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你公司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你公司应对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针对本项目存在的环境风险,你公司应按《环境风险专项评价》中的要求做好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及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向我局备案。

七、淮安市淮阴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该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八、《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你公司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