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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F0130/2025-00079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5-07-02
文  号 淮阴环复〔2025〕26号 主  题 生态环境 体  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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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淮安绿舍混凝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年产20万立方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5-07-02

淮安绿舍混凝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淮安绿舍混凝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年产20万立方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分析内容及结论基本可信。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公司在淮安市淮阴区三树镇汪洼村四组6号建设年产20万立方混凝土项目。

项目代码:2408-320804-89-01-810116。

二、在本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本项目为扩建项目,利用企业现有厂房进行适应性改造,新增1座搅拌楼、1座投料间、1座办公室、1座实验室以及雨水经收集池、三级沉淀池等工程。建设期应按要求做好废水、废气、噪声及固废等各项污染防治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十五日前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夜间施工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尽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进一步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废水主要为设备冲洗废水、车辆清洗废水和实验室废水,不新增生活废水。其中,设备冲洗水、实验室废水沉淀后,回用于搅拌工序;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沉淀后回用于车辆冲洗,均不得直接排入附近水体。

(三)本项目投料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搅拌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密闭设备负压管道收集,汇合后接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DA002排气简达标排放;水泥、粉煤灰筒仓呼吸粉尘经仓顶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简DA003达标排放;3#生产车间、库房地面硬化并配套洒水抑尘设施等措施确保无组织粉尘达标排放。本项目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9-2021)表1颗粒物排放限值,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9-2021)表3排放限值;颗粒物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9-2021)表2排放限值。

(四)本项目生产车间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厂房隔声、消音、减振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五)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沉淀池沉渣、废布袋等一般工业固废外售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除尘灰回用于生产,并应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在厂区内建设一处50m2的暂存场所用于暂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六)本项目以厂区边界为起点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新建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七)严格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本扩建项目建成后全厂颗粒物≤1.5764t(其中有组织1.1554t ,无组织 0.421t)。

本项目新增颗粒物≤0.8074t(有组织0.6664t、无组织0.141t)。

(二)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者清运。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做到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你公司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你公司应对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针对本项目存在的环境风险,你公司应按要求做好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及应急处置工作。

七、淮安市淮阴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该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八、《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你公司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