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淮阴区人民政府 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F0130/2025-00080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5-07-02
文  号 淮阴环复〔2025〕27号 主  题 生态环境 体  裁
组配分类
关于淮安市鸣锋工具有限公司五金工具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5-07-02

淮安市鸣锋工具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淮安市鸣锋工具有限公司五金工具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分析内容及结论基本可信。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公司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马头镇东港路一号建设五金工具加工项目,形成年产锤子60万支、农用及花园工具斧头、锹等10万支的生产能力。

项目代码:2410-320804-89-01-487944。

二、在本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本项目利用租赁厂房进行适应性改造,主要为生产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建设期应按要求做好废水、废气、噪声及固废等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尽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进一步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切割喷淋用水、注塑冷却用水、热处理冷却用水和清洗用水均循环使用,不外排;主要废水为生活污水,通过厂区化粪池处理后作为农田灌溉用水使用,不外排,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 中旱作标准。

(三)本项目投料粉尘、搅拌废气、浸纱废气、固化废气、注塑废气产生的颗粒物及有机废气,经密闭车间及管道负压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1排气筒达标排放;抛丸废气经管道负压收集,并由系统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与经管道负压收集的喷塑废气,并由系统自带的旋风+脉冲滤芯除尘器处理达标后合并通过15m高DA002排气筒达标排放;抛光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接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3排气筒达标排放。剩余未被收集处理的生产废气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投料、搅拌、浸纱、注塑工序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乙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固化、喷塑、抛丸、抛光工序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3 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苯乙烯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中相应标准及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相应标准。

(四)本项目生产车间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厂房隔声、消音、减振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本项目运行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废防锈油、废防锈油包装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并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要求在厂区内建设一处20m2暂存场所用于暂存危险废物;产生的废包装袋、切割废边角料、切割沉淀沉渣、热处理沉淀沉渣、废钢丸、清洗沉淀沉渣、布袋收集粉尘、废布袋、废滤筒、不合格品等一般工业固废外售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注塑废边角料回用于生产,不饱和聚酯树脂、固化剂、塑粉等废包装桶由厂家回收,以上一般固废应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在厂区内建设一处20m2的暂存场所用于暂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等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六)本项目以生产车间一为边界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新建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七)严格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颗粒物≤0.3007t(有组织0.1295t,无组织0.1712t)、VOCs≤0.0279t(有组织0.0183t、无组织0.0096t)。

(二)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者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做到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你公司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你公司应对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针对本项目存在的环境风险,你公司应按要求做好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及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向我局备案。

七、淮安市淮阴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该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八、《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你公司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