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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F0130/2026-00002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6-01-04
文  号 主  题 生态环境 体  裁
组配分类
江苏窗视界铝业制品有限公司年加工2400吨铝型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审批公示

2026-01-0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关于《江苏窗视界铝业制品有限公司年加工2400吨铝型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我局拟予审批,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建设单位:江苏窗视界铝业制品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江苏窗视界铝业制品有限公司年加工2400吨铝型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地点: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淮高镇棉花工业园区交通路

一、基本情况:该项目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淮高镇棉花工业园区交通路,投资200万元,从事铝型材生产,建成后可新增年加工2400吨(250万米/年)铝型材的生产规模。

二、环保措施:

1、项目建设期应按要求做好各项废水、废气、噪声及固废的污染防治工作。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十五日前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夜间施工须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尽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建设项目生活污水中食堂废水先经隔油池处理再汇同其他生活污水一起经化粪池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淮高镇棉花庄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达标后排入四干渠。

3、企业现有项目铝棒炉和时效炉新增的废气通过DA001排气筒排放,本次扩建项目中危废暂存间废气、热洁炉废气、天然气炉窑(烘干固化工序)和木纹转印废气依托现有项目中DA002排气筒排放,新增的铝棒炉产生的废气通过DA003排气筒排放,新增的烘干炉产生的废气通过DA004排气筒排放,喷塑工序产生废气通过新增的DA005排气筒排放,酸洗废气通过DA006排气筒排放,氮化废气通过DA007排气筒排放。木纹转印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排放限值,酸洗工序产生的氟化物和硫酸雾根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5排放限值分别为7mg/m3和30mg/m3,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排放限值分别为3mg/m3和5mg/m3,需从严执行,因此酸洗工序产生的氟化物和硫酸雾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排放限值,喷塑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和天然气炉窑(烘干固化工序)、危废间、热洁炉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中排放限值,木纹转印工序废气和烘干固化工序、危废间、热洁炉废气均通过DA002排气筒排放,因此DA002排气筒从严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中排放限值,氮化工序产生的氨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氟化物和硫酸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废气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中标准限值,时效炉、铝棒炉、天然气炉窑(烘干固化工序)、烘干炉天然气燃烧产生的SO2、NOx、颗粒物的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中限值标准限值。

4、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隔声、消音、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项目的厨余垃圾委托专业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废塑粉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铝废料、废滤筒、废包装定期外售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暂存场所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 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建设;生活垃圾由环卫清运处理;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和废液压油、碱池沉渣、碱池废液、废油桶、废切削液、废抹布、酸雾吸收塔废水、酸洗废液等危险废物临时储存于危废间内,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含油铝屑定期外售有资质单位作为生产原料用于金属冶炼。并按照《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用于暂存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

6、本项目以铝型材和铝窗轨生产车间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敏感目标。

三、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总量核定为:颗粒物≤1.8499t/a(有组织≤1.0819t/a,无组织≤0.768t/a),挥发性有机物≤0.0392t/a(有组织≤0.024t/a,无组织≤0.0152t/a),SO2≤0.7625t/a(有组织≤0.7625t/a),NOx≤5.2675t/a(有组织≤5.2675t/a),氨≤0.09t/a(有组织≤0.09t/a),氟化物≤0.011t/a(有组织≤0.007t/a,无组织≤0.004t/a),硫酸雾≤0.099t/a(有组织≤0.064t/a,无组织≤0.035t/a)。

废水(接管量/环境外排量)废水≤1302t/a/1302t/a,COD≤0.499t/a/0.0651t/a、SS≤0.2243t/a/0.01302t/a、TN≤0.0521t/a/0.01953t/a、NH3-N≤0.0612t/a/0.00651t/a、TP≤0.0078t/a/0.000651t/a、动植物油≤0.017t/a/0.001302t/a。

四、当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与报批的内容不符或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五、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同时,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做到规范排污。

编制单位:江苏卓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主持人:胡银雷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20220503532000000084)

公示期限:2026年1月4日--2026年1月8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地址:淮阴区城建大厦16楼生态环境局1610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7-84997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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