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F0110/2026-00003 | 发布机构 | 教育体育局 | 发布日期 | 2026-03-09 |
| 文 号 | 主 题 | 义务教育 | 体 裁 | ||
| 组配分类 |
2026-03-09
各中小学:
为深入加强我区中小学教师队伍专业化建设,持续优化师资配置结构,有力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我区教育工作实际,现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中交流经历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交流年限
教师申报一级教师、高级教师职称时,须在任现职期间具备1年及以上交流经历(交流经历须为符合规定的轮岗交流、集团交流等正式交流形式,且考核合格),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可放宽要求。
二、 激励政策
在职称评审中实行差异化积分政策,鼓励城区与乡村学校教师双向交流,具体规定如下:
1.交流考核获“优秀”等次者,职称评审时积2分;获“合格”等次者,职称评审时积1分;
2.城区学校教师交流至非边远乡村学校的,其交流经历对应的评审积分按2倍计算;
3.城区学校教师交流至边远乡村学校的,其交流经历对应的评审积分按3倍计算;
4.乡村学校教师交流至城区学校的,其交流经历对应的评审积分按2倍计算。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由淮安市淮阴区教育体育局人事科负责解释。此前我局发布的相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淮安市淮阴区教育体育局
202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