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0101/2021-00004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 2021-01-14 |
文 号 | 淮政规〔2021〕1号 | 主 题 | 规范性文件/政府文件/工业交通 | 体 裁 | |
组配分类 | 有效 |
2021-01-14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有效缓解交通压力,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调整城区货运机动车禁行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危化品运输车、挂车、中(重)型货运机动车、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以及国三(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东北至新长铁路(古淮河至香港路段),北至珠江西路(香港路以西路段,不含),西至西安路(淮河西路以南路段,含)、205国道(淮河西路以北路段,不含),南至与清江浦区交界处合围区域内道路行驶。
二、确需进入城区禁行区域内道路行驶的危化品运输车、挂车、中(重)型货运机动车、专项作业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须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办理通行证后,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按规定需要交通运输、住建或城管等管理部门审核的,还应当征得相关管理部门同意。
三、行政执法、应急抢修、市政绿化养护等货运车辆需要在上述区域内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相应的通行时间、路线,使用时必须同时悬挂指定的明显标志标识。
四、对符合标准的轻型普通货车和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给予通行便利,不限行。
五、凡在城区上述区域行驶的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随意停车、鸣笛和掉头,货运机动车载物必须覆盖严密,不得超载超限和抛洒滴漏。
六、对违反上述禁行管理规定和违反规定随意停车、鸣笛、掉头、载物超载超限和抛洒滴漏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七、本通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淮阴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货运机动车禁行区域的通告》(淮政发〔2014〕55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淮阴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货运机动车禁行区域的通告.docx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