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 医疗卫生 | 体裁分类 | |||
索 引 号 | F0126/2025-00013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5-02-21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5-02-21 | 失效日期 | ||
名 称 | 淮阴区卫生健康委信息公开指南 |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淮阴区卫生健康委信息公开指南
(2025年2月20日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淮阴区卫生健康委信息公开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卫生健康委的政府信息提供指引。
一、主动公开
卫生健康委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卫生健康委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有:
1、机构概况
2、政策文件
3、重点工作、人事任免
4、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5、医政、妇幼、公卫等民生公益信息
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上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淮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的卫生健康委子栏目进行公开。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依申请公开
除卫生健康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淮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淮阴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淮阴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邮编:223300。请务必提供正确、详细的信息,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要真实有效,以便本机关快速办理。否则,不能按期答复的,相关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的办理流程说明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并给予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政府网站进行查找;
2.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执行。
三、工作机构
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负责科室,负责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的公开和受理依申请公开。
办公地址:淮安市淮阴区北京东路102号;办公时间:夏季(7月15日-9月30日)上午08:30-11:45 下午14:30-17:30 冬季(10月1日-7月14日)上午08:30-11:45 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0517-84518619;邮政编码:223300。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