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 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
索 引 号 | F0130/2025-00017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
文 号 | 淮阴环复〔2025〕5号 | 公开日期 | 2025-02-27 | ||
文 号 | 淮阴环复〔2025〕5号 | 公开日期 | 2025-02-27 | 失效日期 | |
名 称 | 关于江苏国控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淮安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江苏国控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国控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淮安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分析内容及结论基本可信。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公司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飞耀路东侧、盐河路以南建设淮安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一期)(项目代码:2409-320804-89-01-596497),一期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加工处理50万吨废钢的生产规模。
二、在本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本项目租赁现有厂房进行生产,施工期主要为生产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妥善处理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产生的生活污水应排入污水管网。
(二)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排放,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新渡片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经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后尾水排入盐河。
(三)本项目为废钢分选处理项目,所购原料应符合《废钢铁》(GB/T 4223-2017)的有关要求。本项目运营期剪切工序产生的废气通过在剪切设备侧方设置集气罩并加装软帘进行收集,破碎工序产生的废气通过破碎设备上方设置的密闭罩进行收集,统一接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9m高DA001排气筒达标排放,其他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废钢卸料过程中应尽可能降低原料落料高度差,保持车间密闭且使用雾炮机持续抑尘,产生的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DA001排气筒的颗粒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
(四)本项目生产车间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型设备,并采用厂房隔声、距离衰减、基础减振等有效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本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废布袋、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杂质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收集后外售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并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在厂区内建设20m2暂存场所用于暂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的废机油、废液压油、废包装桶、废弃含油劳保用品等危险废物经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并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要求在厂区内建设10m2暂存场所用于暂存危险废物;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化粪池污泥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
(六)本项目建成后以3号厂房边界为起点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新建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七)严格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颗粒物≤0.573t/a(有组织≤0.272t/a、无组织≤0.301t/a)。
(二)水污染物:
本项目建成后新增生活污水排放量(接管量/环境外排量):废水量≤240t/240t;COD≤0.0672t/0.0120t;SS≤0.0240t/0.0024t;TN≤0.0108t/0.0036t;NH3-N≤0.0072t/0.0012t;TP≤0.0010t/0.0001t。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者妥善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做到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你公司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你公司应对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针对本项目存在的环境风险,你公司应按要求做好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及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向我局备案。
七、淮安市淮阴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该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八、《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你公司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