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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解读

2024-02-16 15:22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1.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商誉以及其他相关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1作品;(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3商标;(4地理标志;(5商业秘密;(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植物新品种;(8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2.知识产权具有哪些特征?

知识产权是一种有别于物权的无形财产权,具有以下特征

1客体具有非物质性。知识产权与物权相比最为突出的特征在于客体不同。物权的客体是物,而且主要是有形物,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具有非物质性的作品、发明创造和商誉等。

2特定的专有性排他性。专有性又称排他性,是指非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或法律特别规定,他人不得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换言之,对于知识产权的客体,只有经过知识产权人的许可或在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他人才能以特定方式加以利用,否则,构成侵权。

3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否则,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4时间性。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多数知识产权的护期都是有限的,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就不再受护了。

3.什么是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予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实施的专有权。

4.我国可以取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的范围是什么?在我国《专利法》中发明创造和发明有什么区别?

发明创造是指运用现有的科学知识和科学技术,首创出先进、新颖、独特的具有社会意义的事物及方法,来有效地解决某一实际需要。《专利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是关于专利权的客体,即可以取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的范围的规定。

我国专利保护的客体涵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表述方便,《专利法》区分了发明创造和发明,发明创造是一个统称,不仅包括发明,还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5.我国《专利法》关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是什么?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一般而言,下列主题不能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授权:(1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2气味;(3诸如声、光、电、磁、波等信号;(4能量等。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一般情况下,下列主题不能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授权:(1)方法;(2)未经人工制造 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例如自然存在的雨花石等:(3)不符合实用新型形状特征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等无确定形状的产品;(4)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5)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下列主题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权:(1)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例如,包括特定的山水在内的山水别墅。(2)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3)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例如袜跟、帽檐、杯把等。(4)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者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构件本身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则该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一组由不同形状的插接块组成的拼图玩具,只有将所有插接块共同作为一项外观设计申请时,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5)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例如,其图案是在紫外灯照射下才能显现的产品。(6)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例如手帕扎成动物形态的外观设计。(7)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通常指两种情形,一种是自然物本身;一种是自然物仿真设计。(8)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作品。(9)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10)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11)与人机交互无关或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开关机过程中与人机交互和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电子屏幕壁纸、画面;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游戏界面。

6.关于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法》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而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故从申请日到授权日的时间期间中无需交纳年费,按照有关规定,除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外,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专利年度从申请日起算,与优先权日、授权日无关,与自然年度也没有必然联系。按照有关规定,专利权人未按时交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一定期限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

7.什么是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或同意,也不存在阻却侵权的事由,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虽然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但是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例如《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又如《《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需要说明的是在专利侵权纠纷中,涉及的主体除涉及专利权人和侵权人外,还有利害关系人,例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等。

8.什么是假冒专利?

所谓假冒专利,在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2)销售第(1)项所述产品;(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4)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5)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9.什么是商标?

一般认为,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10.什么是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是指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11.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途径有哪些?

国内的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两种途径:一是自行办理;二是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自行办理的,可以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大厅、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或者商标局委托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知识产权部门设立的商标业务窗口办理。

12.商标注册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注册的程序分为必经程序和特别程序。必经程序包括商标注册的申请、审查、初步审定(公告)、注册(公告)四大程序:特别程序是商标注册过程中发生争议、冲突或其他原因而采用的补救程序,具体包括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撤销三大程序。

13.申请商标注册的流程是什么?

(1)申请人直接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办理的,登录网上服务系统→选择“商标注册申请”→在线填写提交申请书→在线缴纳商标规费。

(2)申请人在商标注册大厅自行办理的,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前查询(非必须程序)→准备申请书件→在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确认提交申请→在交费窗口缴纳商标规费→领取规费收据。

(3)申请人到商标受理窗口办理的,应通过网上申请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具体以窗口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国家知识产中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中国商标网“代理机构”一栏中。

14.哪些情形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一般包括:

(1)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或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

(2)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或未注册驰名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或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害商标权的商品;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6)故意为侵害他人商标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即为侵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帮助他人实施侵害商标权行为:

(7)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8)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9)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10)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