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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24/02/20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号:[ ]

       一、出台背景

       2013年发布实施的《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为推进依法征地、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后,在土地征收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方面作出了新规定,93号令中的部分内容已不再适用。为此,江苏省政府专门制订出台了《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以下简称《保障办法》),已于2022年3月1日施行。我市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起草了《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社会各方面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集中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合法性审查,并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解决问题

《实施意见》的出台,对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稳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重要意义。内容以条目化形式,力求依法依规、平稳过渡、简便易行。阐明了被征地农民保障范围、人员产生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资渠道,规定了个人分账户余额处理办法,同时明确了政策施行时间、有效期和新老政策衔接。

三、主要内容

       我市的《实施意见》全面落实省政府的《保障办法》,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不折不扣执行到位。

       一是明确安置人员产生办法。明确安置人员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安置人员名单中16周岁以上的人员作为保障对象,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应保尽保。

       二是明确个人分账户余额处理办法。保障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本人。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个人分账户余额一次性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再按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

       三是明确县区政府主体责任。各地要按照《保障办法》和本意见精神,妥善处理本地区原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和新办法的衔接问题。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淮安生态文旅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