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
2023年12月15日,市住建局联合市资规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印发了《淮安市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二十大指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住建部也发文鼓励在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和权属、不降低消防等安全水平的条件下,加强厂房、商场、办公楼等既有建筑改造、修缮和利用。同时新修订的《江苏省消防条例》以及省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应该建立适用于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规划、建设和消防的审批管理规则。
二、制定依据
《暂行规定》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部委规定,《江苏省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技术要点(试行)》《江苏省民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指南》等规范标准,以及市相关文件,参照有关城市制定的类似文件等。
三、制定过程
为更好完成《暂行规定》的起草工作,我局按照《淮安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科学制定,局设计处具体组织实施。经过收集参考资料、起草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公平性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最终得以出台。
四、文件主要内容解读
《暂行规定》共有7章、28条,主要包括总则、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历史文化保护地段改造利用、附则等内容。
(一)为既有建筑审验提供依据。一是明确既有建筑定义,参照市发改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利用存量资源改造建设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的文件,明确既有建筑是指已领取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建筑。二是明确报审的法定要件,要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缺失且无法调取到原始资料的应提交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确保既有建筑改造利用部分为合法建筑和合法功能,避免在违建项目上开展改造工程。三是简化功能改变认定程序,通过正负面清单、部门函询等方式,建设部门对属于正面清单或取得规划部门确认意见的,办理消防审查手续。
(二)打通既有建筑审验堵点路径。一是充分尊重历史客观条件,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应力求改善、提升原建筑消防安全条件,不得降低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存在空间、结构等客观条件限制的,应当符合《江苏省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技术要点(试行)》,并采取人防、技防、物防等加强性措施,提升火灾预防和处置能力。二是分级分类管理,激发市场活力。对于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提交消防查验情况报告及现场查验记录表,可不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对于属于省厅制定的其它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中一般项目的,可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消防验收备案。三是加强部门协调联动。要求消防审验部门强化与镇(街道)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局的业务协同联动,加强对既有建筑改造利用项目消防安全情况监督检查。对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在开展消防验收、备案检查的同时,可以邀请消防救援机构同步开展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促进项目早日竣工投入使用。
(三)促进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改造确实无法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项目,明确了由各县区政府组织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与规划、消防救援等部门指导改造利用单位编制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组织论证,论证意见通过并经各县区政府批复后实施,作为开展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及消防监督检查的依据。有助于妥善处理保护和发展的关系,进一步提升历史文化保护对象开展活化利用时的消防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