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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精神百问(十四)

2018-12-07 14:21 来源:淮阴区人民政府 字号:[ ]

怎样理解党章修正案关于纪委定位和主要任务的新表述?

 

适应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充实完善了纪委的定位和主要任务,明确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将主要任务规定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这是对纪委定位和任务的重大完善,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要紧紧跟上形势任务的变化,履职尽责、不辱使命。

从“专门”到“专责”,纪委的定位更加清晰、责任更加明确。党的纪律检查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尽管名称职能、产生方式、领导体制多次变化,但严明纪律、强化监督的职责始终没有变。2003年,中共中央印发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专门机关。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从“专门机关”改为“专责机关”,一字之变,凸显出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反映了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体现了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正式写入党章,就是强调各级纪委要履行好“专责”,真正成为党章党规党纪的维护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捍卫者,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推进者。

明确纪委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体现的是党中央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高度重视,赋予的是沉甸甸的政治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摆上战略布局,以顽强的意志品质从严管党治党,从根本上扭转了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的问题。此次党章修改,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经验和做法,把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写进纪委主要任务中,既是对过去5年纪律检查工作的充分肯定,又对各级纪检机关和广大纪检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是纪委的职能、使命和作用进一步拓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从“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到增加“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纪委不仅要继续抓好正风肃纪、反腐惩贪,更要从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保证的高度,聚焦党的领导、党的建设,紧紧围绕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发挥职能作用,真正把全面从严的要求贯穿于党的建设各方面、全过程。

二是新任务对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提出新要求。要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把自己的工作与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联系起来,坚决防止和纠正“七个有之”的问题,坚决防止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要切实做到对党忠诚。忠诚是对党员干部第一位的要求,纪检干部更要对党绝对忠诚,坚定理想信念宗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在严峻复杂的形势面前保持头脑清醒,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提高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能力。夯实基础工作,熟悉掌握所在地区、部门的党内政治生活、政治生态状况,把握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政策把握能力,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当好政治生态“护林员”。

三是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坚守职责定位。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要坚守“协助党委”这个定位,自觉把工作置于党中央和同级党委、上级纪委的领导之下,发挥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作用,查找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的偏差,发现在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落实主体责任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迈向严紧硬。

 

党章修正案为何充实纪委派驻制度的内容?

 

派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充实纪委派驻制度的内容,将“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纪律检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修改为“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纪律检查组组长参加驻在部门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把党的十八大以来派驻制度改革成果以党的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必将推动派驻机构进一步发挥“探头”作用,巩固深化党内监督全覆盖成果。

实现派驻全覆盖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明确指出:“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2015年底,中办印发了《关于全面落实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的方案》的通知。根据《方案》要求,中央纪委共设置47家派驻机构,实现对139家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

实现派驻全覆盖,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中枢,地位重要。强化党内监督,首先要把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管好;加强派驻机构建设,首先就要抓住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这个关键,发挥以上率下的示范引领作用。中央纪委准确领会中央精神,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坚持内涵发展,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整合力量,使改革效益最大化。采取单独派驻和综合派驻相结合的方式,对系统规模大、直属单位多、监督对象广的部门,单独设置派驻机构;对业务相近相关或者系统规模小的部门,综合设置派驻机构,改变“点对点”的单一模式,纪检组“吃一家饭,管多家事”,解决监督抹不开面子的问题。实践证明,这一改革探索增强了派驻监督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此次党章修改,把地方纪委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写入党章,这在党的历史上是首次。各省区市要巩固派驻机构改革成果,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稳步推进市县一级纪委派驻全覆盖。纪委派驻机构要牢记使命、擦亮“探头”,坚守职责定位,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派驻机构对重大问题该发现没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就是渎职,都要追究责任。

 

党章修正案为什么增写上级纪委加强对下级纪委领导?

        

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增写了“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的内容,把纪委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要求在党章相关条款中予以明确,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践、理论和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有利于从体制机制上进一步保障纪委履行党章规定的职责。

我们党自诞生之日起,就积极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不断探索、创新党的纪律检查工作领导体制。1927年党的五大后选举产生党的第一个纪律检查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1945年党的七大党章对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体制进行了规范,规定“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该级党的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1949年11月,中央决定成立中央及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1950年2月,中央发出指示指出,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工作。此后一直到1978年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恢复重建,期间基本上实行的是党委单一领导体制。

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单一领导体制的弊端日益暴露,我们党开始逐步探索并确立双重领导体制。党的十二大党章取消“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强化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这就是“纪委双重领导体制”的由来。

党的十八大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定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解决好反腐败工作责任不清、机构职能分散、案件查办不力等问题,有效遏制不正之风和腐败蔓延势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明确“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两个为主”的提出既坚持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又保证了纪委监督权的行使。

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创新成果写进党章,把“两个为主”相关内容充实进去,既是对前一阶段改革实践的总结,更是对纪律检查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必将推动党的纪律检查事业不断向纵深发展。

 

党章修正案为什么把党组织维护党纪失职必须受到追究修改为必须问责?

 

严肃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题中应有之义和重要保证。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第四十四条把“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修改为“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问责”,将责任追究进一步明确为问责,突出了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必将有力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督促各级党组织强化责任意识,以担当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在权力和责任的关系上,责任总是排在第一位;在义务与权利的关系上,永远是义务为先。厘清权力、责任、担当之间的关系,把权力与责任、义务与担当对应统一起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管党治党的鲜明特色,是党的建设理念的一大创新,也是全面从严治党在坚持中深化的具体体现。

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管党治党宽松软,突出的一个原因就是使命意识弱化、担当精神缺失。有的党组织好人主义盛行,对管辖范围内违犯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和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批评不制止,导致“四风”和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有的软弱涣散,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政治生态污浊。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维护纪律的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到实处,是党章规定的党组织的根本职责。有权力无责任是管党治党之大忌,必须以强有力的问责督促领导责任落实。

严肃问责,问的是政治责任。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关键在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这是沉甸甸的政治责任。党内问责,问的就是政治责任。2016年党中央印发实施的问责条例,总结我们党历史上的成功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将党章规定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具体化,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归纳问责事项,为强化问责提供了制度依据。

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将问责写入党的根本大法,进一步增强了问责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级党组织要向党中央的旗帜、立场、态度看齐,在担当精神上找差距,勇于负责、敢于担当,不辜负党和人民的信任。要把落实党章要求、执行问责条例与贯彻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等重要法规贯通起来。通过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真正把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到实处。

        

党章修正案为什么增写给以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党纪轻处分程序规定?

        

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第四十二条,增写了给以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党纪轻处分的程序规定: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党中央批准。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这一修改,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鲜经验,适应了加强纪律建设、实践“四种形态”的现实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填补了党章中纪律处分程序的空白。党章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党的十八大党章第四十条对给以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重处分的相关程序作出了规定,但没有规定警告、严重警告等轻处分程序,存在程序上的漏洞。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应当及时填补制度空白、扎紧制度笼子,进一步完善纪律处分的决定、批准、备案程序,体现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坚强决心。

顺应了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随着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深入,党纪轻处分的比例逐步上升,已经成为纪律处分的大多数。一方面,对轻微违纪的同志给以轻处分,体现了党的纪律的刚性约束,能够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另一方面,党纪轻处分同重处分相比,点多面广量大,如果一一报批,势必增加执纪审查成本。党章修正案对于党纪轻处分的程序,没有照搬党纪重处分的程序规定,而是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在坚持实事求是和民主集中制、保护党员民主权利的同时,设计了更为简便易行的程序,彰显出把纪律挺在前面、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的要求,也符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执纪原则。

体现了对纪检机关双重领导体制的完善。党章修正案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党章修正案增写给以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党纪轻处分程序规定,既坚定维护了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夯实了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明确了纪委向同级党委的报批、备案制度;又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明确纪律检察机关职责定位、提高监督执纪问责水平。

 

如何把党章修正案增写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到实处?

 

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在第四十条中,增写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这既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又对监督执纪问责常态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贯彻运用到全面从严治党全过程,巩固发展来之不易的良好政治生态。

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让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第一种形态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工作,抓住了这个环节,党员干部就能不犯或少犯错误。第二、三种形态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调整等方式,分类处置,层层设防,有效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第四种形态体现了我们党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对应问题的严重性递增,而所涉及人数递减,体现着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关键要在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要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从第一道关口把住,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实现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把谈话函询作为日常性工作,对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本人作出说明,所在党委(党组)书记签字;对如实说明的予以采信,问题线索了结,并将结果向被函询人书面反馈澄清,体现党对干部的信任。

切实强化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全面从严治党,实践“四种形态”,主体责任在党委(党组)。党章修正案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相应纪律处分权限,各级党委(党组)就要敢抓敢管、严格执纪,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各级纪委要发挥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作用,既严肃查处违纪行为,又做好犯错误同志思想转化工作,努力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党章修正案为什么增写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等内容?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第四十条,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基础上,增写了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等内容,对于加强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1942年2月,毛泽东同志在《整顿党的作风》的报告中首次提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1945年6月,党的七大将这一方针写入党章;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党章再次重申这一方针,并一直沿用至今。2015年10月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的纪律处分工作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施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这是我们党从丰富实践经验和深刻历史教训中总结出来的,只有始终秉持这个科学态度和正确方法,才能达到既严明纪律又团结同志的目的。

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是全面加强纪律建设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遵守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只有坚持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对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违规违纪行为零容忍,才能使各项纪律规矩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重要经验。这些年查处的党员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从小过到大错的演变过程。如果在刚发现时及时拉一把,就不至于使其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层层落实主体责任,把严的要求贯穿管党治党各方面和全过程,日常管理监督立足于早、着眼于小,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立即处理,经常防微杜渐,体现的正是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只有转变执纪方式,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把管和治更多体现在日常,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才能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实现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有机统一。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执纪必严、抓早抓小的创新举措。我们党之所以能够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靠的就是强化自我监督、严格执行纪律。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党组织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也为党章修正案增写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等内容奠定了实践基础。

 

怎样理解党章修正案进一步明确党的六大纪律?

 

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第四十条明确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使全面从严治党的尺子越来越清晰。

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牵头的管总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要遵守和维护党章,落实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位,强化党内监督,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全党团结统一。

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增强全党组织纪律性。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基本条件。要把“四个服从”作为最基本的纪律,督促党员干部强化组织意识,严格遵守组织制度和程序,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请示报告制度,严格按组织原则和组织程序办事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

严明党的廉洁纪律,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腐败是党长期执政面临的最大威胁。要严肃查处权权交易、权钱交易和权色交易行为,超标准、超范围接待以及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政治本色。

严明党的群众纪律,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体现。要坚守人民立场,增强群众感情,提高群众工作本领,严肃查处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摊派费用以及克扣群众财物、拖欠群众钱款等行为,严肃查处在社会保障、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的行为,严肃查处对待群众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态度恶劣等行为,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严明党的工作纪律,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要紧紧抓住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严肃追究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落实不力,或者不敢担当、不愿负责的行为,严肃追究党组织负责人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装聋作哑、避重就轻等行为,确保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落到实处。

严明党的生活纪律,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直接关系党的形象。要严肃查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追求低级趣味等行为,严肃查处违背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督促党员干部在生活上做好表率。

六大纪律相互联系、相互统一,涵盖党的纪律各个方面,体现了对党员的高标准严要求,为保持党的肌体健康、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供了有力武器,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党的各项任务提供了重要保证。

 

党章修正案为什么把反对“四风”写进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必备条件?

 

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增写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内容,是着眼形势与挑战,针对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实际情况,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应该努力践行,率先垂范,用良好作风展现共产党人的精神风貌。

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增写反对“四风”的内容,体现了党对干部一贯的要求。党的十二大在充分总结吸取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党章。其主要标志之一是在党章条文部分增写了“党的干部”一章,要求各级领导干部除必须模范地履行党员的各项义务以外,还必须具备6项基本条件。这些基本条件涵盖了对领导干部作风的要求。党的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党章逐步丰富了这方面内容。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反对“四风”要求,并把它写入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目的是促进全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时刻牢记党的要求,自觉改进作风,以更好作风赢得党的信任和人民群众的拥护。

党章修正案增写反对“四风”的内容,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改革开放以来,党风和干部作风总体上是好的,但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有的干部作风发生了变化,对待人民群众的感情和态度也发生了变化,脱离群众的现象大量出现,一些问题相当严重。虽然通过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的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但“四风”仍然存在。其结果损害了干部形象,影响了党的事业,降低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只有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继续重塑干部在群众中的形象,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才能增强,党才能无往而不胜。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按照党章的要求,自觉转变作风,杜绝自身存在的“四风”问题,最根本的是要解决对人民群众的感情、立场和态度问题。“四风”违背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是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根源。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一旦脱离群众,党就会失去生命力。加强作风建设,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必须紧紧围绕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增强群众观念和群众感情,不断厚植党执政的群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