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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11-23 16:20 来源:城市管理局 字号:[ ]

淮综执罚决202260059


公 民:孙道海            性 别:        身份证号:320821********1517

住 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开源珑城48幢301室         


本机关于2022年7月7日对当事人孙道海在淮阴区开源珑城小区48幢301室外平层上擅自搭建的行为予以立案并开展了执法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孙道海在淮阴区开源珑城小区48幢301室外平层上搭建南北长3.25米,东西宽1.98米共6.435平方米砖混结构的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2022年7月7日18时10分在淮阴区开源珑城小区48幢301室外平层上擅自搭建的具体地点、结构和面积。

证据2:《不动产登记簿信息查询结果》一份,证明开源珑城小区48幢301室房屋产权属于孙道海所有。

证据3:违法现场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2022年7月7日10时10分在淮阴区开源珑城小区48幢301室外平层上擅自搭建房屋的违法地点、违法事实和房屋结构等具体情况。

证据4:《询问(调查)通知书》(淮综执询调字〔2022〕6070601号)邮寄退回件一份,证明我局要求当事人前往我局接受案件询问调查,当事人未在家并要求退回。

证据5: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淮阴分局《复函》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淮阴区开源珑城小区48幢301室外平层上擅自搭建的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  

以上证据均系依法取得,并经查证属实,且互相印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1日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自公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一月内,未向本机关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 当事人建设的房屋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本机关决定如下: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十   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根据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的授权对上述违法建设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安市淮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 11 月 23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