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0 15:00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号:[大 中 小]
各参保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苏人社规〔2023〕2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4〕450号 )文件精神,自2025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执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根据各参保单位上一周期(2022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工伤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现已确定各参保单位自2025年1月至2026年12月期间的工伤保险费率(详见附件)。如有异议,请于2024年12月27日前携带有关材料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3号、4号窗口(地址:淮河东路193号)办理核查手续。
咨询电话:89736069
淮安市淮阴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