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淮阴市监罚告〔2025〕60121 号
淮安市德升制丝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一案,经本局调查,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10月21日,本局接到淮安市淮阴区生态环境局《关于移送淮安市德升制丝有限公司违规使用 2 吨生物质锅炉问题的函》(淮环函【2025】9号),反映你单位违规使用额定蒸发量为2吨每小时的生物质锅炉。2025年10月24 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检查,确认锅炉近期有使用;2025 年10月28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12月23日,本局再次现场核查,确认你单位已关停经营。
经查,你单位使用的生物质锅炉(青岛华泰锅炉热电有限公司生产,产品编号G07094,额定蒸汽压力1.25 Mpa,额定蒸发量2 t/h)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本局已于 2024年12月24日为该锅炉办理注销登记,但你单位在注销后仍多次使用该锅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案发后,你单位主动拆解该锅炉,完成整改。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考虑到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及时整改,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你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1、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