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11 来源:政府办
为切实解决我区养老机构因土地性质、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审验前置手续不全,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问题,根据上级要求,由我局起草的《淮阴区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备案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5月17日前反馈至淮阴区民政局办公室。
地址:淮阴区长江西路188号。
联系人:祁建功 电话:0517-84997920。
电子邮箱:1074196435@qq.com。
特此公告。
淮阴区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备案
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江苏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导组《关于对督导发现问题进行督办的函》指出“督导组发现大量养老机构未进行消防审查验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为切实解决我区养老机构因土地性质、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审验前置手续不全,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问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明确要求“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服务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由省级民政部门提请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集中研究处置。”
(二)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年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4号)指出,“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清醒地认识到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问题的严峻性、复杂性,研究有针对性措施,迅速开展整改,确保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消防部门,对本地区未能取得消防审查验收合格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逐一进行甄别,确定消防是否安全、建筑物是否安全”“各地要在全面甄别的基础上,对因前置手续不全而未能取得消防审验合格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由县(市、区)政府组织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消防部门集中研究会商,对消防、建筑物达到安全标准的,采取会议议定、部门签字等方式予以确认,由民政部门及时备案登记。”“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按照‘谁的区域谁负责’的要求,组织各相关部门,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的甄别、整改工作,落实关停搬迁过程中人员安置要求,确保消防安全措施和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各级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消防部门要主动担当、履职尽责,各自向前迈一步,杜绝推诿扯皮,加快推进落实。民政部门要牵头负责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甄别、整治工作,抓好行业监管,抓好督导督查;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消防部门要协同配合、联动推进,切实将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审验的问题解决好。”
二、适用范围
消防安全和建筑物安全达到标准的,不涉及违法用地,且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但因规划许可、土地性质、不动产登记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全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及利用闲置学校、厂房、商业场所、自建民房等举办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三、备案方式
由区养老机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统一组织,区民政局牵头,区自然资源与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和消防大队以及养老机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集中研究会商,采取现场勘验、技术认定、会议议定、联合审查签字盖章予以备案管理。
四、备案程序
1、调查摸底。按照行业监管职责,区民政局组织对全区养老机构进行调查摸底,弄清养老机构建设运行时间,占地、建筑面积,现有消防设施、建筑物建设时间、质量安全和运行状况,是否达到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建立全区养老服务机构基础数据库。
2、备案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养老机构所在地的镇(街道)、园区平台向区养老机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递交备案申请。公办养老机构由镇(街道)直接提交申请;民办养老机构向镇(街道)提交申请报告,经镇(街道)审核后,以镇(街道)名义向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递交备案申请。
3、组织勘验。区民政局牵头,区住建局和消防大队负责并分别选定业绩良好、经验丰富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3-5家)对公办养老机构房屋和消防设施进行现场勘验,对养老机构建筑和消防设施达不到安全标准的,提出整改意见。民办养老机构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认定。
4、整改验收。养老机构依据第三方提出的整改意见,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提请区养老机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验收。
5、技术认定。对现场勘验合格的或者经整改验收合格的,由住建局、消防大队及第三方机构对养老机构已经完成的整改进行技术鉴定,并形成技术认定的合格报告。
6、联合审查。区安委会授权区养老机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组织专委会成员单位和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和消防大队对养老服务机构现场核查,并对第三方提供的技术报告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合审查会议纪要,填写备案表,各单位盖章确认。自然资源局负责用地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是违法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是否为建设用地;住建局负责房屋质量审查,结合技术报告和实地查看情况,确定房屋质量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消防大队负责消防审查,审查消防设施设备是否达标,是否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民政局对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审查养老机构资质,审查老人居住房间面积、无障碍设施配备、服务人员的配比和管理服务达标情况,老年人入院评估、养老机构与老年人和相关第三方服务合同签订,查看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情况。审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员配备和持证情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和消防演练、应急预案演练开展情况。
五、政策支持
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房屋质量和消防设施第三方鉴定费用由区财政全额补助,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所产生消防设施维修费用,区民政局以审计认定价格全额补助;民办养老机构的房屋质量和消防设施第三方鉴定、消防设施整改、房屋加固维修费用自行承担。
本暂行办法仅适用解决存量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备案管理问题。新申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严格按省民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民养老【2019】10号)文件执行。
六、工作要求
1、明确责任,主动担当作为。各镇(街道)务必高度重视,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组织专门力量,指定专人负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备案相关工作。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消防部门要主动担当、履职尽责,各自向前迈一步,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做到协同配合,联动推进,加快落实,将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备案工作做细做实。
2、统筹推进,保证工作进度。制定工作时间表加快推进,区民政局要主动牵头,住建局、消防大队要尽快选定第三方机构,镇(街道)公办养老机构经过竞争性谈判,在住建局、消防大队推荐的第三方机构里自行选择合作方签订协议,组织实施;对存在房屋质量问题的,由所在镇(街道)对入住老人进行安置搬迁,对改造消防设施的,由镇(街道)向民政局上报改造预算,民政局审核后,提出整改期限,由镇(街道)组织实施。
3、加强监管,确保消防安全。各镇(街道)要按照《消防法》规定,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监管,要督促养老机构对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出具维护记录,每年检测一次。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杜绝火灾隐患。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
淮阴区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备案表
编号: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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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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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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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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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记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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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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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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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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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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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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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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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
㎡ |
建筑面积 |
㎡ |
服务设 施面积 |
㎡ |
性质 |
自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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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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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类型 |
○公办 ○民办 |
养老床位数量 |
张 |
其中:护 理型床位 |
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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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从业 人员 |
人 |
其中:持有 护理员证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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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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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审核情况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年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4号)和区政府办公室《淮阴区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办发【 】号)文件,经镇(街道)申请,区养老机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组织民政局、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消防大队、住建局等部门,对该机构的标准化建设是否达到设立养老机构要求,用地性质,消防设施、房屋质量进行了现场勘验,对存在问题进行了整改,达到了要求,相关部门出具了技术报告,经会办签字确认后,请准予备案。
淮阴区养老机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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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镇(街道)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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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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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审查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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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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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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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大队审查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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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审查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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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备案审核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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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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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一式七份,镇(街道)、民政局、自然资源规划分局、住建局、消防大队和养老机构各一份;2、镇(街道)填写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和机构设立的必要性(附申请备案报告);民政局填写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基本情况(附现场勘验报告);消防大队、住建局填写消防设、房屋质量现场勘验、整改达标情况(附技术审查报告),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填写土地性质现场勘验情况,确认土地性质(附技术审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