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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一、为促进区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民主化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淮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省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及区委的决定。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务实高效;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组成人员职责
三、区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区长、副区长、政府办主任、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以及辖区内各乡镇长。
四、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五、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六、副区长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七、区政府办主任在区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区政府的日常工作。
八、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切实改进领导经济工作的方式方法,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一、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二、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与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三、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高公共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四、要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十五、区政府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区政府确定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本区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确定或调整;
(二)本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确定或调整;
(三)本区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确定或调整,以及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
(四)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城建、商贸、旅游、科教文卫等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五)土地、水等有限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和利用;
(六)涉及群众利益调整、生态环境保护、主要历史文物保护等各类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七)涉及全区性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
(八)环境功能区划和自然保护区域的确定,对影响环境和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物品或动物采取的禁止或限制性措施;
(九)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采取的全区性长期限制措施;
(十)涉及全区性需长期限期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十一)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十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定价和调价;
(十三)重大社会保障、福利措施的制定;
(十四)须由区政府作出奖励或处分决定的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六、区政府决策重大事项,应由有关部门向分管副区长提出初步建议,经分管副区长向区长汇报同意后,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研究。围绕重大事项,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基本情况,形成较为成熟的建议意见。
(二)形成方案。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对重大事项进行综合论证,提出两个以上决定方案。重大决定方案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法规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基层企业、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提交有关会议讨论决定。上述方案基本成熟后,由分管区长提出议题,报区长确定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十七、各乡镇、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区政府的重大决策,认真落实区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署,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适时作出通报,确保政令畅通。
推进依法行政
十八、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九、区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相关政策,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各部门制定的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和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发布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政府备案,由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
二十一、提请区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由区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二、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设置执法机关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三、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四、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二十五、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责任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二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并逐步创造条件,建立区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
会议制度
二十八、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和区长办公会制度。
二十九、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以及辖区内各乡镇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委、省市政府和区委的指示、决定;
(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外出期间,由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点工程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规划等;
(二)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省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性文件;
(五)听取区长、副区长和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决定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请示区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区政府其他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一、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二、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或区长、副区长委托政府办主任召开,研究、协调区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三十三、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办主任协调或审核后,由区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区长批印。会议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三十四、区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须向区长或主持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请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会议的,须向区政府办主任请假,并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十五、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由政府办主任审核后报区长签发,或由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报主持会议的区长、副区长签发。凡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区长审核,报区长审定,或经区长授权,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审定。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政府办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区长、副区长审定。
公文审批
三十六、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规定。除区政府领导交办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一般不要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三十七、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三十八、区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区长签署。区政府向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区长签发。
三十九、以区政府名义发文,一般工作由分管领导签发;属于重大问题的,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区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区政府办主任签发;转发部门的文件,经分管副区长同意,由区政府办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区长签发。
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除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区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乡镇政府发文,也不得要求乡镇政府报文。
四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对区政府批办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区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特急、紧急公文,以区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
对交办的人民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
作风纪律
四十二、区政府领导同志要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新趋势,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区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文化、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四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非开不可的会议从严控制,可以合并的会议合并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区政府批准。全区性会议应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提倡开短会、讲短话。以区政府名义召开全区性会议,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同意,报区长批准。除区政府召开的全区综合性会议外,原则上不要求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每年年初,副区长各自召开分管部门联席会议,部署年度工作任务,原则上不再召开单项性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应提前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批。
四十四、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每年的调研时间保证不少于2个月。调查研究着眼于解决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意见或建议。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吃请,不收礼。
四十五、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和乡镇召开的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不为部门和乡镇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
四十六、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省市委和区委有关规定办理。
四十七、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委以及区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四十八、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的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四十九、各乡镇、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区政府的重大决策,认真落实区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署,坚决杜绝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以讲话落实讲话的现象。要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要大力弘扬说实话、办实事、鼓实劲、求实效的精神,坚决杜绝各种浮夸、虚报、瞒报等不良倾向。要围绕全区中心任务,加强督查督办,确保各项重点工作落实到位。
五十、副区长、政府办主任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区长,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区长出访、出差和休假经上级批准后,也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五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