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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物价局等部门制定的《淮阴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
日期:2008-02-28 浏览

淮政办发[2008]17号

 

王营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省市各驻淮单位:

区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联合制定的《淮阴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淮阴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

 

区物价局    区建设局    区房管局

OO八年二月

 

根据《区政府转发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淮政发[2004]64号)、《淮安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淮价服[2007]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制定淮阴区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各类补助费、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一、拆迁补偿最低标准(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

拆迁最低补偿标准为6万元。

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住宅房屋

1、搬迁补助费:每户补助350元,需要过渡的按两次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6元。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250元的按250元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淮政发[2004]4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二)非住宅房屋

1、搬迁补助费标准:

淮阴区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标准

2、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8元的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奖励标准

自拆迁通告之日起前20日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并 

房屋用途

计量单位

补助标准(元)

备     注

商业营业用房

平方米

10

餐饮业按铺面营业面积的70%计算搬迁补助费

生产用房

平方米

20

房屋内有重型机械设备或精密仪器搬迁的,补贴标准上浮20%

办公用房

平方米

6

含教学、医疗用房、办公设施的搬迁

仓储用房

平方米

12

搬迁时实际物资堆储容量不足100%,搬迁补助费总额按与实际物资堆储容量同比例计算

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提前搬迁奖励标准为:

1、前7日内完成的,奖励8000元;

2、第8至14日内完成的,奖励5000元;

3、第15至20日内完成的,奖励3000元。

四、停产、停业补助费标准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营业用房,应以营业用房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指房屋的评估单价×合法建筑面积,下同)为基数,根据实际营业状况给予不超过3%的补偿;对非营业用房,以非营业用房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为基数,给予不超过1%的补偿。

五、被拆迁合法建筑的装修、装潢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见附件一)

六、树木、苗木、花草的补偿标准(见附件二)

七、拆迁管理费、代办拆迁劳务费、评估费收取标准

(一)拆迁管理费,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取消我市部分涉房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淮价房[2001]244号、淮财综[2001]62号)精神执行。

(二)代办拆迁劳务费的收取,按市物价局《关于降低城市房屋拆迁代办劳务费标准的通知》(淮价房[2001]121号)文件标准执行。

(三)房屋拆迁评估费按市物价局《关于淮安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淮价房[2003]220号)执行。

八、本通知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淮政办发[2005]3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淮阴区城区被拆迁合法建筑装修装潢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2、淮阴区城区房屋拆迁树木、苗木、花草补偿标准

 

附件一:

 

淮阴区城区被拆迁合法建筑装修装潢及附属设施补偿标 

项目

序号

名  称  类  别  等  级

计量

单位

计量

单价

(元)

备注

1

线条类

石  膏

m

3

含装饰型块

木线条

m

3

含油漆

2

塑料板类

PVC吊顶

20

含扣板、灯光板、骨架等

石膏板类

吊  顶

20

 

3

灯  类

吊灯

10

拆装费

吸顶灯

10

筒灯、射灯

2

 

4

胶合板

10

 

5

玻璃板类

普  通

20

含扣板、灯、骨架、油漆等

雕  花

50

6

扣板类

扣板吊顶

15

 

7

喷涂漆类

涂  料

2

 

油  漆

4

 

喷  塑

4

 

水泥漆

4

 

8

墙纸墙布类

墙纸、墙布

6

 

墙面软包

8

含底层处理,中间有充填物,外有装饰面料,工艺精细

简 易 软 包

8

缺少正规材质的龙骨、衬板、边框、内衬材料等基本材料;或软包面料质地较差;或工艺不规范

9

胶合板类

混  水(含清水柳胺板)

15

含楞木、压条、踢脚板线条、油漆;高度限高1.5米,对高度超过1.5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清  水

30

10

宝丽板

5

 

11

瓷 砖 类

10

含水泥类

 

 

12

纱门

15

木质、铝合金框、塑纱、铁质纱

防盗门

简易

80

 

中档

120

 

品牌高档

200

 

地弹门

100系列全玻(铜包饰)

200

 

平开门

100系列全玻

150

 

卷帘门

 

60

 

塑钢门、窗

75至90系列壁厚1.2

120

 

13

纱  窗

15

木质、铝合金框、塑纱、铁质纱

14

防盗网类

铝合金

15

 

钢    质

20

含油漆

 

项目

序号

名  称  类  别  等  级

计量

单位

计量

单价

(元)

备注

15

不锈钢扶手、栏杆

m

60

 

 

 

 

16

室外水泥地坪

15

含垫层

17

室外砖地坪

10

 

18

塑料地板

15

 

19

水磨石地面

25

铜嵌条每平方米增加10元

107、油漆地面、塑料压花地砖等

5

 

20

地砖类

马赛克

10

含水泥、砂等;碎片拼成的按正常标准的1/3补偿

同质砖

20

釉面砖

20

21

石材类

大理石

30

花岗岩

40

22

木地板类

低  档

50

拼木、杂木、杉木、水曲柳、柞木等;含楞木、油漆等

中  档

80

桦木、强化复合地板、榉木等

含楞木、油漆等

高  档

100

山毛榉、进口木材、竹地板等,含楞木、油漆等

简易拼木地板

20

底层地面未作充分处理,无地笼等;或材质较差;或二次使用;或工艺不规范

复合地板

25

 

胶合地板

6

指用三合板、柳胺板、宝丽板等各类胶合板材铺设的地板

 

 

23

围    墙

12砖墙

20

整砖墙、连墙基

18砖墙或空斗墙

30

 

24砖墙

40

 

乱砖墙或干码墙

10

 

24

石驳

40

 

25

玻璃瓦

30

只限门头及屋面

26

阁楼

80

正规木楞、阁板、栏杆、楼梯、檐口高度1.5m以上

50

砼楞、铁楞、水泥阁、较差阁板、檐口高度1.5m以下

27

禽  舍

10

 

28

水  井

200

 

29

粪  坑

60

砼或砖砌,直径3米以上

30

猪  舍

30

建筑占地面积

 

备注 

项目

序号

名  称  类  别  等  级

计量

单位

计量

单价

(元)

备注

 

 

 

 

 

 

 

 

 

 

 

 

 

31

粪  缸

30

 

32

花  池

20

指位于院内,正规砌筑并粉刷或贴面砖

33

鱼  池

m3

25

指位于院内或室内,正规砌筑并粉刷或贴面砖

34

假  层

80

指檐口高度1.1米以上的部分,1.1以下的部分减半补偿

35

柴   灶

单  眼

80

含瓷砖贴面

双  眼

140

三  眼

200

砼灶台

70

36

窗式、壁挂式空调

80

拆装费

37

立柜式空调

120

拆装费

38

热水器

80

拆装费

39

太阳能热水器

50

拆装费

40

换气扇

10

拆装费

41

吊  扇

10

拆装费

42

脱排油烟机

30

拆装费

43

面  池

60

釉面白瓷

44

浴  缸

150

 

45

座便器

100

 

46

管道煤气

2200

拆迁时有户头,拆迁后原有管道煤气拆除

47

有线电视移装

50

需过渡的,按两次发放

48

电话移机

208

49

宽带网

端口

 

按有关部门规定办理

50

水  表

280

 

51

电表

单相电(民用)

户头

270

拆迁时在供电部门有户头(无户头的不予补偿)。如遇供电收费政策调整则同步调整

三相电(民用)

户头

900

其他三相电

户头

 

按拆迁时供电部门有关政策执行,按户头进行补偿

52

雨  棚

15

 

53

壁  橱

45

 

54

吊  柜

35

 

55

灯箱

一般

100

 

56

高档

150

 

57

喷绘广告牌单面

60

 

58

喷绘广告牌双面

80

 

59

霓虹灯广告牌

150

以霓虹灯灯组面积计算

  1、拆迁房屋重置价表内已含的项目不再另行补偿;

  2、补偿后所有附属物归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不得拆走或破坏(补助拆装费的项目除外);

  3、对群众集资铺设的道路、自来水和下水道等已纳入拆迁房屋的等级评定和综合评估,拆迁时不再另行补偿;

  4、违章建筑的装修、装潢不予补偿。

附件二:

淮阴区城区房屋拆迁树木、苗木、花草补偿标准

注 

名            称

     树 木 胸 围(厘米)      元/棵

9.0以下

9.0-20

20-30

30-45

45-65

65以上

杨、柳、梧桐、楝、杨刺槐、

泡桐、榆树、水杉等

1.00

3.00

10.00

16.00

20.00

30.00

椿、桑、榉、樟、楠、柏、广玉兰、黄杨等

2.00

5.00

10.00

20.00

30.00

40.00

梨、苹果、柿、枇杷、枣、山楂、橙、桔、桃、李、杏、石榴、无花果等

3.00

6.00

25.00

40.00

65.00

95.00

树        种

树 木 高 度(厘米)    元/㎡

60以上

60-100

100-150

150以上

槿树、冬青、女贞、小叶黄杨、紫穗槐、蚕桑、腊条、杞柳等

1.00

2.50

5.00

10.00

枸    树

1.00

3.00

8.00

15.00

葡   萄

生  长  期     元/棵

3年以下

3年以上

10.00

20.00

1、树木胸围指树木距地面1.3米处的胸径;

2、以上各类补偿只针对地栽的树木、苗木、花草等进行补偿,在阳台、屋顶、花盆中栽种的非地栽植物由被拆迁人自行移植或处置,一律不予补偿;

3、葱兰等花草、绿蓠及各类苗木按平方补偿,每平方米补偿5-10元;

4、临时种植、移栽或种植、移栽时间较短,生长不满一年的不予补偿;

5、花草树木的种植密度以园林技术规范为准,密度超过技术规范以外的部分,不予补偿;

6、古树名木补偿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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