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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日期:2008-02-25 浏览

淮政办发[2008]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关爱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完善五保供养机制,不断提高五保供养水平,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淮政办发[2008]4)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其中分散五保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2100元,集中五保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2600元。本次提标增补工作,由区民政局会同财政局组织实施。从200811日起执行。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从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五保供养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履行职能,保证五保供养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并积极组织实施,确保五保供养经费按新标准及时发放到位。

 

 

 

 

00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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