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政发[2008]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了切实保护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市场的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对外劳务市场秩序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对外劳务市场秩序管理和保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履行部门职责,为我区对外劳务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外经局要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新成立企业向市外经贸局申报外派劳务业务初审意见、外派劳务业务指导及有关数据统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外派劳务人员护照的审核发放;工商部门负责外派劳务经营企业和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管理以及违反工商登记法规的查处;物价部门负责对外派劳务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企业违规收费行为进行查处;劳保部门负责外派人员的技能培训。
二、加强对外派劳务经营企业和合作项目的管理
进一步加强对外派劳务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公司)的管理。经营外派劳务合作业务必须是经商务部批准、获得外派劳务经营资格的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直接从事外派劳务经营活动。
1.经营公司必须按商务部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只能外派承包工程项目下的劳务人员,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只能外派经商务部批准权限内的各类劳务,严禁超范围经营。
2.经营公司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必须掌握所在国的劳工法律及外方雇主的资信及实力,依法签订合作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实施前需取得所在国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工作许可证明,并征求我驻外使馆经商机构的意见,取得其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函”。
3.经营公司招聘出国劳务人员,需向劳务人员出示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和与外方雇主签订的项目合同复印件。要依法与出国劳务人员签订外派劳务合同,合同中商务部关于对外劳务合同的主要条款必须完备,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必须明确。
4.严禁经营企业以旅游、商务考察、培训、自费留学等非劳务渠道外派劳务人员,严禁以外派劳务名义进行非法移民,严禁以各种名义向国家禁止的地区或场所派遣劳务人员。
(二)加强对经营公司外派劳务合作项目的审查和监督。
1.区内的经营公司签订的一般国家、地区和行业的劳务合作项目必须按照市外经贸部门的要求出具相关的材料,经审查并报省外经贸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敏感国家、地区或敏感行业的劳务合作项目经我市外经贸部门的初审后报省外经贸部门审查备案。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和港澳地区的劳务合作项目由商务部审查备案。经营公司未经项目审查不得擅自将劳务人员派遣出国(境)。外市经营公司在我区招聘劳务人员的外派劳务合作项目,需由我区受委托的对外劳务中介公司持经营公司所在地外经贸部门或商务部门审查后的项目说明并附招录的劳务人员名单,到我市外经贸部门备案。
2.经营公司向同一国家(地区)派出劳务人员数量在100人以内的要指定兼职管理人员,超出100人的要派出专人管理,超出500人的要派出项目管理班子。
三、加强对外派劳务中介企业和业务的管理
(一)企业申请开展外派劳务中介业务必须经市外经贸部门对其相关业务能力和条件进行审查,具体条件如下:
1.必须是在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4.有熟悉外派劳务合作业务的专业人员3人以上,与相关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有履行合同解决劳务纠纷的能力;
5.向市外经贸部门开立10万元备用金银行保函(用于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的处理)。
凡具备以上条件的企业,可向区外经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外经贸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外派劳务中介企业(以下简称中介公司)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中介企业必须在核准范围内经营,不得违规或超范围经营,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场所变更后,需及时报区外经局及市外经贸部门备案。中介公司向市外经贸局开立的备用金银行保函,用于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外经贸部门另行制定。年底中介公司需向区外经局提交年度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外经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等部门对中介企业从经营条件、业务能力、经营业绩、遵纪守法、纠纷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继续经营。
(二)中介公司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其从事的外派劳务中介经营业务必须受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经营企业的委托,签订正式、规范的外派劳务项目合作合同,并在其指导下经营。中介公司招收劳务人员时,必须出具委托方的经营资格证书、与外方签订的合同、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委托书或合同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劳务人员派出后如与经营公司或外方雇主发生争议、纠纷以及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外派劳务中介企业应当积极参与协调处理。
四、加强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收费和招聘广告的管理
(一)区物价和外经部门要加强对对外劳务经营企业、中介企业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乱收费行为。
1.经营公司、中介公司(机构)在招聘出国劳务人员时,向劳务人员直接收取或代为收取的费用包括:报名费、培训费、考试费、体检费、护照费、签证费、国内差旅费、国际往返机票费、履约保证保险、服务费,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额外收费。其中报名费每人不得超过50元(报名人数不得超过招录人数的一倍),培训费、考试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体检费、护照费、签证费、履约保证保险、国内差旅费、国际往返机票费按实际发生额向劳务人员收取。收取的服务费,如劳务人员与国内工作单位保持劳动合同关系,服务费不能超过劳务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内得到的所有合同工资的25%;如劳务人员在国内无工作单位或与原单位脱离了劳务关系,收取的服务费不得超过劳务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内得到的所有合同工资的12.5%。中介公司为经营公司招聘劳务人员的服务费,由经营公司在收取的服务费中返还。
2.经营公司、中介公司(机构)实施收费时,应当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文件依据以及监督机关和投诉举报电话。不得超前收取相关费用,在确定外派劳务人员名单时,只能收取护照、签证、体检、培训等费用,签证办理完毕后,方可收取服务费。如因外方雇主或中方经营企业原因,合同未能履行或全部履行的,经营公司或中介公司(机构)应予退还或减收相关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能派出的,劳务人员不应要求企业退还已支付的相关费用,但经营公司、中介公司(机构)必须及时、全额退还服务费。
(二)加强对外劳务招聘广告发布的管理。经营公司、中介公司(机构)在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发布招聘外派劳务人员广告,须按照区外经局要求提供劳务合作项目情况及招工简章等相关资料,经审核、备案后方能在媒体上发布。
五、加强外派劳务的出国前培训和护照管理
(一)加强对外劳务人员的培训管理。经营公司必须对外派劳务人员在出国(境)前进行适应性培训,使其在出国前就对外派劳务相关法律法规、外事纪律及所去国家的有关情况、法律法规、风俗习惯、日常语言等有所了解,以提高劳务人员的履约和依法维权意识,出国后尽快适应境外环境。经营公司的培训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相关培训机构进行,劳务人员培训后须经市外派劳务考试中心考试合格,发给《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外派。经营公司不得向国(境)外派遣未经培训的劳务人员。
(二)外派劳务人员申请办理出国劳务护照,须向公安机关提交由外派劳务经营权公司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说明。公安机关在受理外派劳务护照申请时,须面见劳务人员并询问有关问题,防止弄虚作假骗办护照。
六、加强对外派劳务管理的组织协调及外派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区政府决定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政府办、信访、司法、建工、公安、外经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外派劳务合作管理中重大事项及突发事件的协调和处理。对对外劳务合作活动中发生的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相关部门和经营公司、中介公司(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通知》(苏政发)〔2002〕135号)提出的“谁签约谁负责、谁派出谁管理、谁所辖谁处理”的原则及时处理,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报告,避免事态扩大。外经局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外派劳务人员的投诉,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协助地方政府协调解决相关矛盾,确保劳务纠纷及时化解、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处理,以切实保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00八年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