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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政发[2008]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和规范生猪产品流通,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家商务部等部委《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肉品安全的紧急通知》和《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生猪屠宰场管理
根据《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由区政府授权生猪办对现有屠宰场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和整合,逐步实现工厂化、机械化屠宰。每个乡镇原则上只设立一个屠宰场,对符合规划要求但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经验收合格后,认定定点屠宰资格;限期整改不达标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屠宰场予以关闭。各定点屠宰场要严把生猪进场和肉品品质出场检疫、检验关,建立健全相关台帐、制度,确保出场肉品合格率达100%。未经批准的屠宰场,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商品流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取缔,并进行处罚。
二、规范生猪屠宰检疫管理
严格执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规定。林牧部门要加强生猪防疫、屠宰检疫管理工作,要派专职检疫人员实施驻场屠宰检疫。待宰的生猪入场前,检疫人员要认真检查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耳标,合格的方可入场。待宰生猪在屠宰场存放不得超过48小时。屠宰检疫要按规程与屠宰同步实施,检疫、检验率要达到100%,对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其产品,要督促定点屠宰场进行无害化处理,费用由经营者承担。检疫人员要对检验结果负责,不得对非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产品出具检疫证明,不得到场外检疫和市场补检,坚决杜绝“只收费不检疫”的行为,坚决杜绝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流入市场。
三、规范肉品销售经营
凡从事生猪产品批发、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对证照不齐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凡上市销售生猪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定点屠宰场的肉品检验合格证,所经营的生猪产品必须加盖检疫印花和检验合格印章(即两证两花)。凡未经肉品检疫、检验的,或者是票证不齐、票证不符的,按有关规定处罚。经营肉类产品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必须对销售的肉品质量负责,不得从未经批准的屠宰场进货,不得购买和销售病害猪肉、变质肉、注水肉及其它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肉类产品。违反规定的,可视情节给予没收、销毁、并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有关证照。对外埠生猪产品进入我区市场销售的,必须到指定地点接受验证,手续齐全的方可上市销售,不齐全的予以补检,补检合格的准予上市,不合格的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拒绝补检的,处以500至5000元的罚款;对具有检疫证明但证物不符的,可以处1000至5000元的罚款。从事生猪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以及饭店、宾馆和集体伙食单位,不得从未经批准的屠宰场或无证照经营单位购买肉类产品。宾馆、饭店和集体伙食单位必须使用定点屠宰场生产的生猪产品,要建立严格的肉品购入登记制度和台帐,明确记载购肉渠道、数量、时间,并做到货证相符,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规范生猪屠宰税费管理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2002]11号、省物价局[2004]485号、市物价局[2005]85号文件精神,我区涉猪税费在屠宰和流通环节征收,本着“就低、方便”宗旨,杜绝乱收费、多头收费,决定对涉猪收费进行“两个环节两票征收”。屠宰环节征收对象为到定点屠宰场宰杀生猪经营户,征收标准为20元/头(机械化22元/头),其中动物产品检疫费4元/头、生猪屠宰经营服务费16元/头(机械化屠宰按每头18元征收);自养自食进场代宰加工的,只收取检验费4元和定点屠宰服务费5元。流通环节(肉品批发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等)征收对象为生猪产品经营户,征收标准为每头17元,其中国地税12元/头(增值税、所得税)、市场管理费5元/头。凡已缴纳上述有关税费的肉品进入市场后不再收取其它税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立项、擅自调整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养猪户转嫁税费。税费收取凭证采用区生猪办印制的税费结算清单(凭清单到区生猪办换取统一税票)。屠宰环节的费用由各生猪定点屠宰场征收,流通环节税费由相关部门委托乡镇政府代为征收。区生猪办的办公、办案经费从相关单位收益中提取,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解决。
五、规范生猪屠宰执法管理
区服务业发展局、林牧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卫生局、公安局等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大屠宰场监管和流通环节巡查的力度,严厉打击屠宰不合格生猪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及偷逃税费等不法行为;严肃查处经营非定点屠宰肉品、劣质肉品和未经检疫、检验肉品等违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要依据相关部门职责,加强生猪屠宰执法管理,重点打击城乡结合部规模大、危害性强的私屠滥宰和制售加工生猪产品窝点。对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要依法进行检查,防止使用不合格生猪产品。公安部门要参与生猪屠宰管理执法检查,打击抗拒执法管理等违法行为,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确保“放心肉”工程落到实处,区服务业发展局、林牧、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要选派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与生猪屠宰管理执法,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提高生猪屠宰管理联合执法水平。在查处违法案件时,由相关执法主体履行执法手续,做到文明执法、依法行政。落实生猪屠宰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实绩要和部门收益、个人收入挂钩。区生猪屠宰管理稽查大队罚没收入由区财政全额返还,主要用于办案经费和举报人的奖励等。
六、强化乡镇政府工作职责
落实“放心肉”工程,责任在政府。各乡镇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要加强组织,明确专人负责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工商、兽医、税务、商品流通(食品站)、派出所等单位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加大市场监管和私屠乱宰打击力度。要积极参与、配合区有关执法部门开展的执法检查活动。对查处的重点案件,乡镇领导要会同区有关执法部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市场秩序。禁止以承包的形式上交税费,将本应由政府部门所承担的管理权、执法权承包给个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猪肉质量安全责任制。凡因领导不力,管理不到位,造成责任事故的,要依照相关规定追究乡镇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七、本实施意见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八、本实施意见由区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00八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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