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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安市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人社发〔2022〕44号

时间:2023/09/30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号:[ ]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园区:

现将《淮安市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10日

 

 

 

淮安市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人力资源要素合理化配置,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1号)、《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为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建立企业年金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函〔2020〕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适用本办法。

包括下列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一)各类企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

(三)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第四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五条  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  企业年金的建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第八条 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应当具备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九条 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按照规定经集体协商确定,并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一般应由本单位发起建立;多个机关事业单位集中建立企业年金的,可以由相应政府部门发起建立,办理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年金相关事项。企业年金方案应由本单位党委(党组)或上级党组织按议事程序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

(三)账户管理;

(四)权益归属;

(五)基金管理;

(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淮安市各省级以上开发园区所辖企业,可向所在的开发园区赋权单位报送备案。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十四条 建立企业年金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方可以根据本单位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相应党组织批准,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一)用人单位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三)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通知受托人。用人单位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清算,并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时间,原则上从当年开始,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向前追溯,但不得早于本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对追溯期内退休人员待遇衔接、分配方式及税收优惠等需要在企业年金方案中予以明确。金融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建立企业年金之前的年度进行补缴。

 

第三章  企业年金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用人单位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发展阶段与经济效益状况等因素合理统筹规划设计企业年金方案。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运营状况,优先为一线职工、企业人才和有特殊贡献等部分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再逐步将全部职工纳入企业年金方案。

第二十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每年最高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2%。个人缴费原则上不低于个人工资的1%,在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允许部分职工结合实际,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具体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职工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一条 建立企业年金后,用人单位如遇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中止缴费情况消失后,用人单位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经济承受能力,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一次或分次予以补缴。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统筹做好企业年金与其他养老福利制度的衔接。对于参加企业年金方案时距其退休时间相对较短的人员(以下简称中人),用人单位可在规定比例内采取过渡期补偿性缴费、一次性补偿等适当方式,实现新老制度的平稳过渡。

过渡期补偿性缴费,是指用人单位设置一定的过渡期,在此期间对中人给予的补偿性企业年金缴费;一次性补偿,是指用人单位对中人一次性给予的补偿性企业年金缴费。

补偿性缴费应当建立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主要用于统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前后养老福利政策的衔接,不得变相提高待遇。

补偿性缴费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确定,并纳入企业年金方案履行相关程序。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贡献、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考核结果等因素,合理确定单位缴费划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比例,可根据职工贡献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

用人单位缴费应当按照规定划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当期缴费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超过平均额5倍的部分,记入企业账户。

企业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抵缴未来年度单位缴费。

第二十四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职工个人。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应当根据职工工作年限决定归属个人比例,并随着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

(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

(二)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情形之一的;

 (三)非因职工过错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合同期满,由于单位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五)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企业年金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计入企业年金企业账户。

企业年金企业账户中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二十七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

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单位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职工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单位与职工一方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第四章  企业年金待遇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三十条 未达到上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五章  企业年金的管理监督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单位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作为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用人单位应当监督受托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机构管理运营企业年金,明确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主体的职责及运作规则。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用人单位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由单位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单位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三十三条 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关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所需材料清单

2、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

 

 

 

 

 

 

 

 

 

 


附件1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所需材料清单

 

情  形

所需材料

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

备案函、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基本情况简表、重点情况说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

计划

备案函、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基本情况简表、重点情况说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

备案函、调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调整对照说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终止企业

年金计划

备案函、终止企业年金计划方案、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备 注

1.方案正本、副本各2份,电子版1份;

2.重点情况说明包括单位基本情况、重要条款说明、方案与范本不一致情况的说明。

 

附件2

(××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2021年版范本)

 

 

 

 

 

 

(××单位并盖章)

 

 

 

企业首席代表                  职工首席代表

签章:                        签章:

日期:                        日期: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参加人员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五章  权益归属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七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八章  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第九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十章  附则

附件①:职工放弃(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申请表

附件②:职工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释  义

企业年金:指企业(包括其他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在企业年金基金中,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单位凝聚力,促进单位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政策规定,××单位决定建立企业年金,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第二条  建立企业年金遵循的原则:

(一)有利于单位发展。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增强单位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激励职工长期稳定地工作,促进单位与职工共同发展;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企业年金应覆盖符合条件的职工。单位缴费分配在体现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

(三)平等协商。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四)保障安全、适度收益。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运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

(五)适时变更原则。按照国家政策变化,结合单位经营状况和企业年金运行情况,适时变更企业年金方案。

第三条  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

(三)其他条件:        。

第四条  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单位所属            单位(单位列表附后,以下统称本单位)。

第二章  参加人员

第五条  职工参加本方案的条件

(一)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试用期满;

(二)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三)其他条件:        。

第六条  职工参加本方案的程序

符合上述参加条件的职工,从符合条件的次月起自动加入本方案。

符合条件但不同意加入本方案的职工,应在符合条件后的下一次发薪日前提交书面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不加入本方案;放弃加入的职工申请加入本方案,需书面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加入本方案(附件①)。

第七条  职工退出本方案的条件

(一)职工与本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职工达到本方案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

(三)其他:        。

第八条  职工退出本方案的程序

职工达到第七条退出条件后,单位停止其企业年金缴费,按照本方案第十九条处理其个人账户或者按照本方案第二十九条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第九条  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一)职工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方案约定,了解、查询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基本情况;

2.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权益归属条件后,职工对个人账户中已经归属的权益拥有所有权;

3.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领取条件后,职工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4.由于自身原因,职工可以申请本人中止缴费;原因消失后,可以申请恢复缴费;

5.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者保留按照本方案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二)职工的义务

1.授权本单位根据本方案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缴费;

2.授权本单位和本计划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授权××单位选择受托人并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4.授权本单位代表职工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管理监督;

5.提供个人相关基本信息。当相关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向本单位提供变动情况。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十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单位缴费及分配

方式1:单位年缴费总额不超过□本年度、□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下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缴费比例及分配办法;

方式2:单位缴费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金额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   %,单位缴费总额为单位为参加计划职工缴费的合计金额。经测算,方案实施第一年企业缴费为□本年度、□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

方式3:单位年缴费总额为□本年度、□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按照参加计划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   %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剩余部分记入企业账户; 

方式4:单位年缴费总额为□本年度、□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   %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剩余部分记入企业账户,用以对本单位建年金后    年内退休且退休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部分及投资收益积累额达不到本单位建立年金前自行发放的养老性质补贴标准的职工的补偿。

补偿资金发放办法为:                        。

企业账户补偿资金完成积累后,单位调整单位缴费分配办法,履行本方案第三十二条规定程序后实施。

方式5:(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个人缴费

方式1:职工个人缴费为本人缴费基数的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           。

方式2:职工个人缴费为单位为其缴费的    %;

方式3:(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单位当期缴费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超过平均额5倍的部分,记入企业账户。

企业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抵缴未来年度单位缴费。

第十四条  企业账户余额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方式为:

方式1:企业账户余额÷本单位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包括□正常缴费账户、□退休支付账户、□离职保留账户,下同)数量;

方式2:企业账户余额×(个人账户余额÷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总额);

方式3:企业账户余额×(最后一次单位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金额÷最后一次单位缴费总额);

方式4:(其他方式)。

企业账户余额(□每年、□(其他方式))分配一次,分配差距按照企业当期缴费分配差距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单位按(□月、□季度、□年度)将全部缴费款项按时、足额汇至托管人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缴费的中止、恢复和补缴

(一)单位出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特殊情况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单位缴费,职工同时中止个人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单位恢复缴费,职工同时恢复个人缴费。恢复缴费后单位和职工可以视经济情况按照中止时的方案内容予以补缴。补缴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二)职工由于自身原因申请中止或者恢复个人缴费,需填写《职工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附件②),并经本单位确认后执行。个人中止缴费期间,单位缴费也相应中止,个人账户继续在本计划中管理;个人恢复缴费时单位缴费也同时恢复;不弥补中止缴费期间的单位和个人缴费。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本计划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一个参加职工开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同时建立企业账户用于记录暂未分配至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下设单位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分别记录单位缴费分配给职工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

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者保留。

(一)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新就业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权益应当转入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者职业年金计划管理;

(二)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就业、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

方式1:转入本计划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统一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方式2:作为保留账户在本计划中继续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本单位负担、□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方式3:(理事会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转入由本单位与职工协商选定的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统一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方式4:(其他方式)。

(三)在集团公司内部调动新单位未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个人账户作为保留账户由原单位继续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原单位负担、□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第二十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个人账户注销:

(一)职工领取完其个人账户资金;

(二)职工身故,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全部领取完毕;

(三)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者职业年金计划。

第五章  权益归属

第二十一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职工个人。

第二十二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按以下规则归属于职工个人。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部分,记入企业账户。

权益归属核算时点

N

归属比例

职工与本单位解除

劳动合同

N<   年

××%

  年≤N<  年

××%

...

...

N≥  年

××%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100%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

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其他特殊情况)

——

备注:

1. N是指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得超过8(含);

2.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投资收益组成。

第二十四条  本计划采取(□理事会受托、□法人受托)管理模式。本方案所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由××单位委托受托人进行受托管理并签署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由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委托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提供统一的相关服务。

第二十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按周或者按日足额分别记入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第二十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确定。其中正常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本单位缴纳,保留账户管理费按本方案第十九条规定执行,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个人、□单位)负担,其他费用由本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从企业年金基金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者其他资产分开管理,分别记账,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参加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出国(境)定居;

(四)退休前身故。

第二十九条  企业年金的支付方式

职工达到本方案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后,可根据个人账户余额、个人所得税税负等情况选择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待遇,也可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第三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

职工自动加入企业年金方案时,应指定本人身故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已归属权益的受益人;没有指定的,默认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若职工需要变更受益人的,可在加入后书面申请变更。

第八章  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根据国家政策变化,以及本单位经营和企业年金运行情况,经集体协商变更本方案。

第三十二条  变更本方案的程序

(一)企业和职工一方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经集体协商形成新的企业年金方案;

(二)新的企业年金方案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

(三)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通知方案参加职工及受托人。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方案终止:

(一)本单位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三)其他:             。

第三十四条  终止本方案的程序

(一)经集体协商制定终止企业年金计划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终止原因、企业账户资金和个人账户处理办法等;

(二)终止方案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

(三)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由受托人组织清算组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对所有个人账户权益进行全部归属,并按照方案规定或者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的办法分配企业账户资金;

(五)将个人账户转移至协商确定的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

(六)通知本方案参加职工及受托人。

第九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本单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托人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在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监督的基础上,由本单位的纪检、工会和审计部门对本企业年金计划的运作管理进行内部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方案自××年×月×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八条  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本方案涉及的相关财税问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拥有对本方案的最终解释权。


附件 ①:

职工放弃(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放弃参加企业年金的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单位企业年金方案》。经慎重考虑,本人放弃参加××单位企业年金。

 

申请人:

                                 年    月    日

单位

意见

经审核,同意该职工不参加企业年金。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的声明

本人申请自    年  月起,参加××单位企业年金。

 

申请人:

                                     年    月    日

单位

意见

经审核,该职工符合参加企业年金的条件,同意其参加企业年金。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②:

职工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中止企业年金缴费的申请

本人经慎重考虑,申请中止企业年金缴费,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中止缴费期间为:

□       年  月 至     年  月;

□   至本人申请恢复缴费为止;

□   至退出本企业年金计划为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单位

意见

经审核,同意该职工中止企业年金缴费。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的申请

本人申请自    年  月起恢复企业年金缴费。

 

申请人:

                                     年    月    日

单位意见

经审核,同意该职工恢复企业年金缴费。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